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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跨国公司高管移民”并非投资移民捷径

2019年11月22日 10:38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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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侨网11月22日电 据美国《世界日报》报道,近日,由于排期问题,中国籍人士通过EB-5投资移民获取美国绿卡等待时间漫长,越来越多人转向申请L-1A“跨国公司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工作签证, 再通过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申请美国绿卡。

  洛杉矶律师刘莉莎认为,目前中国籍申请人越来越多,但透过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方式获得绿卡也越来越难,这可从获批准率的持续大幅下降得到印证。

  据刘莉莎介绍,L-1A适用于外国跨国公司派遣高级经理(Managerial Capacity)和高级行政主管(Executive Capacity),来美国分公司或相关公司任职的工作签证,属于双重意图的签证,可以通过职业移民第一优先EB-1C转换绿卡。

  许多申请L-1A的中国人来美国公司是做CEO或总裁,但是在特朗普政府“买美国货,雇佣美国人”口号的现行大环境下,美国政府更希望在美国的公司雇佣本地美国人,不希望外国人来抢美国人饭碗。

  因此,现在L-1A签证申请比以前难多了。甚至由于获签率大幅下降,补件率大幅升高(尤其新公司),很多移民律师不再做新公司的L-1A申请。整个L-1A的签证审核过程变得非常严格,很多申请都被打回补件。

  原本申请L-1A签证被移民局打回补件,是比较少见且很不好的事情,但现在已经成为常见的情形。但补件后,通过率仍然不高。此外,除了对公司严格审核,移民局对申请受益人的资格和在境内外职责的审查,亦日趋严格,甚至会审核相关公司在美开新公司是否有必要性。

  而且,即使拿到L-1A签证,后续每年也必须续签。即使通过EB-1C转绿卡签证,也不会变得简单。EB-1C绿卡申请首先也需证明资格,要求申请受益人必须要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被该公司的海外公司,或美国境内分公司雇佣并担任高管。虽然对申请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没有特别要求,但也必须拥有履行其管理职权的合理资格。

  刘莉莎提醒申请人,在EB-1C绿卡转换申请中,移民局还会审查该跨国公司的结构和美国机构的经营方式。作为申请方的美国机构,需要证明在其组织结构中设立一个能让申请受益人(高管)工作的高级管理或高级行政职位,而非日常运行或者监督一线工人的职位。因为在移民法要求下,高管经理人员不能直接管理雇员或销售,因此,至少需要符合三个层级的公司管理结构,而不仅仅是雇佣人头数这么简单。

  而且,不同于EB-5投资移民申请绿卡,移民局规定也有清晰的审核标准,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申请绿卡没有客观标准,要求似乎有弹性,但是否通过审核,几乎全由移民官主观判断决定,也增加了拒签机率。(尚颖)

【责任编辑:李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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