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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出国游携带东非象牙入境失败 获刑5年

2016年11月02日 10:28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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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携带装有象牙制品的行李箱,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时被当场查获,郭某被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携带东非象牙“闯关”失败

  郭某和几个朋友去东非自助旅行,在布隆迪的首都布琼布拉,我国某单位驻布隆迪办事处工作的李某,带着他们来到一条卖象牙制品的街上,大家各自买了一些象牙做的手串、项链等小物件,郭某等人各买了象牙象棋,同行的陆某还买了一根象牙牙尖。

  大家都知道象牙及其制品不能带回国,但郭某、陆某等人抱着侥幸心理,将象牙制品用薯片桶、奶粉罐包装“闯关”,结果被机场安检发现。经称重,郭某携带的象牙制品毛重20余公斤。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出具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标本物种鉴定报告》、《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物种鉴定证书》证明:海关缉私局送鉴的疑似象牙制品重量为20余千克,经鉴定,均为现代象科动物牙。所有现代象科动物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北京办事处出具的价值证明认定,经对20余千克象牙制品价值进行测算,确认价值人民币近100万元。陆某后亦被查获并另案处理。

  走私珍贵动物最高可判无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进一步对“珍贵动物”进行了明确,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珍贵动物制品,除本案郭某、陆某携带入境的象牙、象骨外,还有犀角、玳瑁、砗磲等。

  该司法解释第9条还对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确,具体来说,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虽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设入罪数量或数额起点

  特别提醒一下,我国法律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说,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并不以牟利为构罪的必要条件,即便是个人为了当作旅游纪念品携带入境,也构成犯罪;同时,该罪是没有入罪数量或数额起点的,即便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数额不满20万元仍然会被判处刑罚;即便数额不满10万元,也只是可能定罪免刑而已,只有情节显著轻微,才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中,法院考虑郭某携带的象牙制品是除陆某之外的一同前往非洲旅游的人员购买的,分摊到每个人身上,数量并不大,可以认定购买人员是为留作纪念,不具有牟利目的。但郭某携带的象牙制品的重量和价值,已远远不能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其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量刑上,一是考虑郭某不以牟利为目的,二是考虑象牙制品系在布隆迪购买,虽然该国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理应遵守该条约,但事实上该国存在象牙买卖市场,最终判处郭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元,已经是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后在法定幅度内的最低量刑。(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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