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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出国游自费玩摩托艇受伤 旅行社也要担责

2016年11月02日 13:43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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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受伤,谁来负责?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依法认定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因参加自费项目受伤而导致的损失,旅行社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出国游自费玩海上摩托艇受伤

  需进行右胫骨内固定手术

  2014年9月,赵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六日游,《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约定:旅游费用4074元;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9月11日,赵先生随团至泰国旅游。第4天行程为“蜜月岛俱乐部和金沙岛旅游,在岛上享受阳光、沙滩、海水,沙滩漫步和参加各种水上活动(水上活动费用自理)”。此间,赵先生自费参加海上摩托艇项目,因所乘坐的摩托艇发生事故而受伤,被送往泰国当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小腿骨折”,并行右胫骨内固定手术。一星期后,旅行社安排赵先生乘机至国内医院治疗。

  向旅行社索赔却被拒绝

  旅行社称该项目不是其安排的

  此后,赵先生多次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但均遭拒。赵先生将旅行社告上吴中法院,要求退还旅游费1200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而旅行社称,赵先生是在参加自费项目中受伤。该项目不是其安排的,属于“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且在参加水上活动前,领队向包括赵先生在内的游客进行了提示,要求游客在游玩时注意自身安全,因此赵先生受伤与其无关。

  法院判决

  旅行社应担责70% 返还旅费并赔3万元

  旅游者在参加自费项目时受伤,损失是否应由旅行社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原告受伤发生在旅游活动期间,虽然原告所参加的活动为自费项目,但是作为经营者的旅行社亦应尽到相应的义务,而旅行社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在原告参加自费项目活动时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故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应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应当提供符合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服务,在原告自费参加旅游项目时,亦应当向原告作出一定的警示,并说明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防止危险发生的方法,但被告未提供符合旅游者要求的服务,未尽到其所应尽的义务,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参加自费项目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预见,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负30%的过错责任,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第三,原告在旅游行程中因参加自费项目游玩受伤,故之后的旅游行程即终止。对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被告应当返还原告。

  最终,吴中法院判决某旅行社返还赵先生旅游费1200元,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法官提醒: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扬子晚报记者 於苏云 通讯员 辛欣 马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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