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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华人律师:职场性骚扰,不合理的行为未必不合法

2018年04月21日 12:41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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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侨网4月21日电 据美国《侨报》报道,近些年,随着女性在各个行业职场角色重要性的提升,美国社会各界对于女性权益的意识也日益增强,与此前“同工同酬”的呼吁浪潮相似,近来“Me-Too”在鼓动民众对于女性权益,不过对于何种行为真正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民众们的概念还是有些模棱两可,对此洛杉矶华人律师郑博仁给出了具体的解析。

  郑律师表示,首先,站在受害人的角度来说,尽管“骚扰”这个词我们平时所使用的频率并不低,不过需要加以注意是: 普通社会定义上“骚扰”,和法律意义上的“骚扰”是不一样的,例如在生活中人们会讲到一些“骚扰”的情况,可往往有些情况下的,即便有人的确造成了一定的不方便,但在法律层面上是构不成骚扰,举例来说,某个公司的雇主脾气非常暴躁,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讲了一些脏话,但这些脏话如果不是针对“某个人”,而仅仅是因为这个雇主自己的个性、脾气不好的话,即便有些话听起来甚至不堪入耳,但这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职场骚扰的情形,所以说这是一个合法的行为,但是这个不合理的行为。

  在此,郑律师还举了此前他帮雇员们所打赢的一场官司,当时在美国的一家公司的老板针对从中国大陆来的员工区别对待,不仅克扣他们中午吃饭、休息的时间,甚至称呼这批员工为“狗”,员工必须对老板的话言听计从;然而对于其他国家员工,这名老板便给予不同的称呼和待遇。那么这种针对中国大陆员工的出于种族考虑的“骚扰”当然是不合法的。于是,这群中国大陆员工在郑律师的帮助下赢了这场官司。

  但是假设这名老板是一个脾气非常不好的人,逢人便说“你是狗”,心情稍有不好便不让员工午休,但是他的这种行为若非针对某一个人或者某一族裔的员工的话,反而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骚扰”的条件的。

  此外,郑律师还表示,“性骚扰”更是一个当今引发大众热议的话题。第一种性骚扰为以交换利益为目的所产生的行为,这是大家近来所听闻最多的情况,另一种性骚扰则不被大家所了解和重视——“一种行为”的发生改变工作了的环境,那么这也可能构成性骚扰。这是让很多人难以理解的部分,不过这正是大家所应该加以注意的地方,因为在这一种性骚扰的层面,所涉及到行为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且容易被大家所忽视。

  举例来说,用一种令人感到不舒服眼光看某一位雇员,那么这便是可以构成性骚扰的要件了,因为这样的行为改变了工作的环境。在此还有另外一个可以被更加广泛应用的概念是:即便某位员工不是直接被看、盯着的对象,但出于这个环境之内,或者亲眼目睹了这样的环境变化,那么这位员工也可以举报遭到性骚扰。针对不少从中国来的雇员,郑律师提醒性骚扰并非是是建立在性行为或者肢体接触才可能构成性骚扰,像刚刚的例子中,用眼神看,或者是用言语挑逗,也可能构成性骚扰的行为。

  如果在一个企业内,发生了性骚扰纠纷或者案子,公司的连带责任应按照如下判定,如果实施性骚扰的人是属于经理及经理级别以上的人,那么这家公司是一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如果,实施性骚扰的人不属于经理级别及以上的人,而只是一般层级的员工,而受害人也从来没有向公司申诉过这件事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想要连同公司一并起诉的话,在种种证据都指向公司的确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聂达)

【责任编辑:李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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