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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经典案例-黄某买卖厂房被骗案

2016年04月21日 11:49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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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提供:詹礼愿

  一、案情简介

  吴某、张某与黄某于2009年8月28日在广州市甲区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中约定黄某将A工业区X号所有土地和所有房屋物业及一切设备配套设施作价2038万元卖给吴某、张某,且约定签订协议之日支付定金100万元,10天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2009年8月29日,吴某、张某又与马某、何某签署整体收购广州R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协议,并于当日交付定金200万元,为将新购公司如期迁入A工业区X号。吴某、张某于2009年9月5日向黄某发出催促函,催促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二、和解解决纠纷

  2009年9月15日,吴某、张某以黄某为被告向广州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反悔,未及时与原告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将定金100万元通过银行打回给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黄某辩称:(一)2009年8月28日《协议书》系基于被告被欺诈及对国内法律的重大误解而签订;(二)《协议书》无效,依法对各方没有约束力,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涉案土地代征时已有指定用途,本案房产交易与甲区政府设立A工业区的用途相抵触,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四)被告未收到原告任何定金,不存在双倍返还问题;(五)所谓的经济损失均系原告伪造。鉴此,被告认为,本案所谓房屋交易系原告别有用心地设计的骗局,由于《协议书》并非业主签署,且事后无法取得业主追认,故该《协议书》属无效协议,对各方均无约束力,原告既未按照协议支付任何定金,亦无证据显示其因为本案房屋交易未能成交而产生任何实际损失,因此,原告在本案主张的双倍定金返还与损失赔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2010年9月21日,原告吴某、张某与被告黄某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一)黄某同意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五十万元,该款包含本案的诉讼费用。(二)甲方同意自乙方清结上述款项之日撤销本诉,且2009年8月2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再执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两原告于2010年10月26日向广州市甲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0年11月18日,广州市甲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吴某、张某撤回起诉。

  三、律师释案

  显失公平、违反契约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契约,存在被撤销或无效的风险。

  此案中,美国商人黄某被中介所骗,将价值6千万元的厂房及生产线在酒桌间以2千万元卖给他人,酒醒后不想履行合同的黄某却被对方纠缠、威胁,乃至连广东都不敢回,但是,还是被对方依据酒桌协议告上法庭。黄某通过广东省侨商协会找到詹礼愿律师出面提供法律支持。根据案件情况,詹礼愿律师提出显失公平、违反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权利主体不当的诉讼观点,最后终于促成双方调解。考虑黄先生的大批投资还在当地,最后双方达成以补偿50万元的代价解除买卖合同。按照现在市价,侨商至少挽回1亿元以上的损失。

【编辑:李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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