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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经典案例-某房产拍卖纠纷

2016年04月21日 11:53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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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提供:刘煜

  一、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

  被告:××××拍卖有限公司

  第三人:周某、石某

  原告因回国准备做酒楼生意,遂于2011年8月9日与被告签订了《竞买协议》,取得竞买人资格,并于2011年8月10日在被告举行的第29期拍卖会上竞买到位于涉案房屋。原告与被告随后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补充协议》,对上述成交的拍卖标的的状况、成交价款、佣金及产权过户等都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截至2011年10月27日,原告汇给被告保证金、过户费、佣金及部分成交款共计约2600万元。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在收到款项后2个月内将拍卖标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到原告名下,且该房屋产权在其间已经办理到第三人名下。故,从2011年10月27日后原告未再向被告支付剩余成交款,并找到被告处理上述纠纷。经协商,口头约定解除《竞买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补偿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款项2600万元。被告按口头约定,于2012年9月27日至2012年12月19日向原告退还了1500万元,另有300万元原告与被告通过其他方式抵消了。然而,从2012年12月19日始,被告就再未退还原告剩余款项,因此,现被告尚有成交款800万元未退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还款。

  第三人周某是委托被告进行拍卖的委托人,石某又是周某的委托人,周某获得石某对房屋处理的全部权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退款义务,被告拍卖公司申请追加周某和石某为第三人,法院同意追加。

  二、争议焦点

  1.被告拍卖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周某和石某是否适用《合同法》第402条即间接代理关系?

  3.周某和石某该如何承担责任?

  三、处理结果

  由于经济的发展,现在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资产,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方式,但由于我国目前仅有一部《拍卖法》及其解释,对于拍卖中发生的各种争议,并不能很好解决,本案就是一个比较实际的例子。一般来说,拍卖公司是受委托人的委托,对标的物以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但因客观原因解除双方之间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拍卖公司与竞买人是何种法律关系?竞买人是基于对拍卖公司的信任相片买公司支付价款,那么在合同解除后,其所收取价款是应由委托人偿还还是拍卖公司偿还?法院认为拍卖公司只是收取了佣金,且受委托进行拍卖,因此,在拍卖公司已经将拍卖七款支付给委托人的情况下,应由委托人偿还。

【编辑:李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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