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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华侨林某土地确权纠纷行政复议案

2017年05月25日 16:02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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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印尼华侨林某平,从祖辈开始移居印尼,传到他这一代分为五房,他是四房。林先生所在家族在福清市上径乡留有祖屋一座,因林先生一脉全部移居海外,由林先生同宗叔伯照料。90年代初,林先生之母陈女士因有心叶落归根,意图回国养老。林氏五房就召开家族会议,一致同意由陈女士代为掌管福清上径祖屋并订立协议。陈女士回国后入住祖屋,1992年福清市国土资源局颁发该祖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为陈女士。林氏兄弟特别是林某平先生多次出资修缮祖屋,祖屋除陈女士居住及供奉林氏祖宗牌位外,也成了上径乡一个未挂牌的老人活动中心。2004年,陈女士因年老离世,但林氏五房均未提出继承祖屋或变更《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请求,同意保持原状。

  2010年,林氏五房中的二房媳妇也回国养老,其见林氏兄弟均在海外,意图独自霸占祖屋,遂强迫其丈夫林某钰(林某平堂哥)写报告申请撤销陈女士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称陈女士隐瞒真相,骗取登记。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未查明真相,也未通知陈女士的家属,草率撤销了陈女士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林某平先生2011年回乡探亲听闻此事,异常愤怒,认为母亲的名誉受到了玷污,泉下也不得安宁,决定采取措施恢复母亲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维护母亲的声誉。

  二、律师意见:经人介绍,林先生委托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陈向伟律师全权处理此事。经过与林先生的详谈及详细深入研究案件材料,陈律师认为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同时,当时新《行政诉讼法》尚未施行,由于是土地确权纠纷,林先生必须先行提起行政复议来处理纠纷。陈律师为林先生制作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的规定以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的规定,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未通知林某平先生就撤销其母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做法违法,福清市人民政府同意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撤证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陈律师陪同林先生赴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了行政复议,与工作人员详细陈述了申请的事由并强调林先生是印尼华侨,希望政府从维护侨益的角度高度重视此案,积极妥善地处理,给林先生一个满意的答复。

  三、案件结果: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经过与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的多番沟通和询问,确认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撤证行政程序违法。考虑到林先生在国内停留时间短,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经与林先生协商,在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恢复陈女士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下,林先生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最终,在林先生回印尼前,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恢复了陈女士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林先生的心愿得以完成。

【责任编辑:马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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