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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华侨新村薛某兴、薛某华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2017年05月25日 16:08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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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西门华侨新村50号房屋的所有权系原告所有。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榕古S06105。1987年10月26日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给被告,委托被告全权处理、管理华侨新村50号房屋,房产产权手续及修理等。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存放于被告处。1995年被告替原告申领了华侨新村50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还榕古S06105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遭被告拒绝。原告遂向福州市鼓楼区房管局申办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证手续,被告得知后向鼓楼区房管局发函表示权属证书并未遗失,在被告处保管,并提出原告须向其支付补偿费人民500000元方能取回。为此鼓楼区房管局未给原告补正。原告遂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还《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代理人的一审代理意见

  福州市鼓楼区西门华侨新村50号房屋系原告所有。原告出具的委托书仅体现委托代管的意思表示,被告未能举证原告将房屋产权赠与被告,因此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交还属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三、一审判决结果及依据

  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薛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福州市鼓楼区西门华侨新村5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榕古S06105号)及《土地使用权证》返还原告薛某兴。

  四、二审审理情况判决结果及依据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一、被上诉人薛某兴的全权委托书上没有写明管理年限时间表、工资、管理费、维修费、扩建费和具体落实方案。

  二、被上诉人收回房屋产权要给上诉人适当补偿与安置费用。

  三、被上诉人在国内没有身份证,在国外又是另一个姓名,怀疑其真实性。

  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护照及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泗水总领馆认证声明书,可证实被上诉人身份情况属实,上诉人提出异议无理,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提交从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调取的房屋权属档案摘要(证明)单,证明了福州市鼓楼区西门华侨新村50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被上诉人薛某兴,所有权证号为榕古S0 6105号。双方当事人都确认1995年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委托,申领了华侨新村50号房屋土地使用证。现房屋所有权人诉请要求上诉人交还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榕古S06105号)及《土地使用权证》,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有关被上诉人应支付其管理费、维修费及房屋分割等请求,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未向法院提起反诉,原审未就上述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可另案起诉。

  综上,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五、对本案的解析

  (一)原告身份真实性

  原告提交的护照及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泗水总领馆认证声明书,可证实被上诉人身份情况属实,为真实当事人。

  (二)诉争房产的归属

  1987年10月26日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给被告,委托被告全权处理、管理华侨新村50号房屋,房产产权手续及修理等。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存放于被告处。1995年被告替原告申领了华侨新村50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原告提交证据充分,事情清楚明白,诉求合法。

【编辑:马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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