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首页经济科技

中国六部门发文:民企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转移资产

2017年12月19日 10: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字号:
中国侨网资料图:银行工作人员清点货币。中新社记者 张云 摄
资料图:银行工作人员清点货币。中新社记者 张云 摄

  中新社北京12月18日电 (记者 周锐)18日披露的中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备案或核准。民企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活动。

  近年来,中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为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定了上述规范。

  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对于投资对象,规范要求,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规范还要求民营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前,要对目标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重点评估其在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企业与此相关的环境债务。

  对于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过程,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在境外跟踪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保险的项目,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对外融资或保险承诺。

  规范指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不得虚假宣传业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当日也透露,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国家发改委目前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争取尽快发布。(完)

【责任编辑:张金杰】
中国侨网微信公众号入口

>经济科技频道精选: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信箱 | 版权声明 | 招聘启事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京ICP备05004340号-12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6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8315039 举报邮箱:huaren@chinanews.com.cn

Copyright©2003-2024 chinaq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关注侨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