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产品”也该努力创新
羊城晚报:那到现在为止,在国家的法律框架之内,有没有出现“山寨版”的违法产品?
田力普:如果所谓“山寨产品”,我们可以不叫“山寨产品”,可以叫仿制产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那就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政府的态度是不允许的,权利人也会诉诸法律,所以仿制是有法律风险的,这是第一。
第二,如果你有创新的话,就是说不单纯是仿制,而是在借鉴、学习的基础上有了自己的贡献,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增加了新的功能,这又可以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这也是一种创新,这要分清楚。
羊城晚报: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就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件“山寨产品”遭遇过法律制裁?同时也没有一件“山寨产品”申请专利?
田力普:我不能说没有,我现在还没有了解到具体情况,但我认为这种现象持续下去、发展下去,肯定会有触犯法律的情况出现,也会有创新的东西产生。对这种现象我觉得第一要冷静分析,第二要正确引导,最根本的还是要形成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家的智力劳动和产品,同时要鼓励自主的创新。如果是一律的模仿、一律的仿制,而且以此作为一种好的东西来宣传,我认为这和国家倡导的创新型国家、创新文化和创新精神的建设,不是特别协调。
坚决反对“山寨有理”观念
羊城晚报:社会上很多人包括一些知识分子都支持“山寨版”,甚至还出现了一个观点,说现阶段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还不高,购买不起正版产品,只能多用盗版,这样才能达到知识的普及。
田力普:我是一个知识产权工作者,坚决反对这种观点,坚决反对这种说法!
我不反对学习和借鉴,但是未经许可就随随便便地使用人家的知识产权,这首先是触犯法律的——这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不是道德层面的或者是市场层面的问题,我们是法治国家,违反法律的事情不能被允许。第二,我认为用“山寨”这个概念来表达,实际上里面的一些积极因素被忽略了,其实还是有一定的创新的东西,一个是创新,一个是市场,这些都是合理的。我们鼓励的是,通过创新降低产品的成本,生产出适销对路的老百姓用得起的东西,这样既能获得老百姓的欢迎,也能让市场更加繁荣。但对于“盗版有理”、“我就盗版了,你能怎么样呢”等等心态和说法,我是坚决反对的。
羊城晚报:“山寨版”有两种形态,产品的和文化的,如“山寨手机”、“山寨春晚”,“山寨文化”已经成为一种相对普遍的社会心理了。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田力普: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我们主要是对专利方面了解比较多。对于文化品牌的模仿,我觉得也应该从两方面考虑,毕竟一些文化产品包括文化的创作、文学艺术的作品,都有著作权的保护,但有的时候,自己搞了一个活动,冠了一个名,这时候还是应该主动区分的,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也就触犯了法律。但如果是自己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通过自己的创作,搞了一个文化活动,虽然冠名很“山寨”,但有自己的创作在里面,那当然享有自己的著作权。这个问题,应该一分为二来看待。
并非一沾“山寨”就要打击
羊城晚报:国外对中国的“山寨文化”有何看法?您有没有这些相关信息?
田力普:我看到一些报道,他们表达出了一种担忧,就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毕竟从文化传统上来说,对知识产权和他人的智力劳动,我们没有比较好的尊重和保护的制度以及有偿的使用。“山寨文化”的流行,实际上是中国这种文化传统在现代的一种新的表现方式,这个问题在国外会引起严重的担忧,不利于我们的外部环境,也不利于中国在国外的整体形象。
羊城晚报:您刚刚在做工作报告时说,现在国家领导人对“山寨文化”也比较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没有打算出台相关措施规范“山寨文化”?
田力普:我相信还是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工作,不是说一冠以“山寨”就打击,而是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如果你侵犯了人家的商标,或者假冒或者雷同,那肯定是违反了《商标法》;如果作品抄袭了人家,那当然是违反了《著作权法》,专利也是这样,我们有现成的完善的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
羊城晚报:“山寨文化”这个词语,在您看来,其正面性质多一点还是负面性质多一点?
田力普:如果从知识产权保护这个角度来说,这个词还是负面性质多一些。(张演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