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参政权,相比较欧美日本的民主并不先进
说道所谓的外国人参政权,无外乎包括国政选举权、被选举权、地方选举权、被选举权4种,在国际上,从国政层面上给予外国人选举权的国家不是很多,但是民主和法制相对健全、社会开放程度高的国家,承认和赋予居住当地的外国人的地方参政权,据不完全统计,有36个国家承认外国人地方选举权,特别在欧洲占多数,如爱尔兰、比利时、荷兰、瑞典、丹麦、挪威、芬兰、卢森堡和匈牙利等,绝大多数附加条件是:有一定的居住年限,或者拥有永住权。另外,世界上已有40个国家给予日本人住民地方选举权。
在日本,拥有日本国籍者,当然有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受到日本国宪法的保障,毫无疑问;如果外国人“归化”(加入)日本国籍后,也同样与日本人一样,拥有上述权利。问题是“并没有加入日本国籍,但是在日本定住的外国人”的选举权。
1970年代以后,在日韩国人族群,开始要求“参政权”,并为此付出很大的心血和努力,日本政坛和民间有识之士,也积极呼应,民主党、公明党等,也几次提交议案,要求给予拥有永住权的外国人一定的地方参政权和选举权。但是,在日本外国人参政这在现在看来仿佛要算是民主政治的“乌托邦了”。
法律“模糊”导致有法不依
那么,日本的裁判所(法院)对于授予外国人参政权,有着怎么样的考虑?
1990年,拥有永住资格(特别永住权)的在日韩国人,向大阪市的各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要将他们的名字登录在选举名簿上,但被选管会拒绝,为此,他们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取消选管会的决定。
1995年2月28日,日本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做出如下的判决:1、宪法15条第1项的参政权,是基于国民主权的原理(宪法前文、宪法第1条),而“国民”即是“日本国民”的意思。15条第1项的规定,在权利的性质上,只限定在日本国民为对象,因此,在国家一级的参政权,只能限定于日本国民;2、从国民主权的原理,以及地方公共团体是日本的统治机构不可欠缺的要素出发,(宪法93条第2项)的“住民”也是日本国民的意思。就是在地方自治体层面,外国人的参政权也无法保障;3、但是,从地方自治中的住民自治的观点出发,给予永住外国人的地方选举权,在法律上看,宪法并没有明确禁止,也就是说:不能说宪法上“保障”了外国人的地方参政权,但是也没有明文“禁止”。关于给予地方选举权,涉及到国家的立法政策。
截至到2009年6月30日为止,已有1242个地方政府,向总务省提交了《要求给予永住外国人地方参政权的意见书》。全国47个县议会中,有38个议会通过了赞成决议,占80.8%,覆盖全国人口78%。
尽管永住外国人争取地方参政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日本各界,对于赋予永住外国人以地方参政权,逐渐形成共识。但是就目前来看,在中国人永住者在日本想要获得相应的政治话语权只能以“前景光明,但是道路却漫长而崎岖”来安慰自己吧。(远藤英湖 朱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