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和破坏现象,于当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了第十七届会议,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使这些全人类的世界遗产得以留存。
世界遗产,特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与文物古迹,是人类罕见的且目前无法取代的财产。世界遗产分为自然与文化遗产(即双遗产)、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文化景观(档次略低于文化遗产)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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