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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在华常驻人员如何在中国安家?

2004年6月10日

    
    自用安家物品运送进境需满足的条件
    
    境外在华常驻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外国企业和其它经济贸易及文化等组织在华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和文化团体在华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外国在华常驻新闻机构的常驻人员;第二类为在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方独资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第三类是长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长期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留学生以及港澳台地区留学生等。
    
    办理安家物品进境的海关手续
    
    包括前期审批和通关。
    
    前期审批:上文所述第一、二类人员应在其所在机构分别办妥机构的工商登记和海关备案后,物品所有人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证”、物品所有人本人有效护照、市公安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有关证件办理申请。上文所述第三类人员须持国家专家事务局签发的外国或华侨、港澳专家证明,外国留学生证,以及本人有效护照、一年以上居住证等办理申请手续。
    
    通关:安家物品运抵上海口岸后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同意、接受申报后,按规定办理查验征税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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