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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侨子女回国读书视同当地居民子女

2004年9月30日

    
    今后,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将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不再按境外借读生处理。这是日前从“广州市侨法宣传月”大型咨询活动上传出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7月1日起实施,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子女入学、外出定居、房屋拆迁等热点问题,广州市侨办对《实施办法》新增规定作了详细介绍:
    
    《实施办法》关于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中增加了“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被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长期以来,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一般按境外借读生处理,并收取相关费用,《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增加了对离职费发放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国定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及相关待遇。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对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实施法律援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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