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石家庄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金融开放试点城市政策,外商在石家庄市投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 1、设在石家庄市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税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在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10、在石家庄市区内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和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13、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两年; 14、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5、对外商在石家庄市投资于城市供水、热电、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政策执行; 16、公路项目缓征场地使用费;上述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市政配套费。 (二)用地方面 1、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指定区域内承租和成片开发土地,土地最高使用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用地和其它用地50年。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有关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2、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不含场地开发费),每平方米的年标准为: 生产性项目:市区10元,郊区6元,县(市)城区和矿区5元; 非生产性项目:市区20元,郊区12元,县(市)城区和矿区10元,其他地区5元; 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每年每平方米2元。 3、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五年内可免缴场地使用费;外国投资者投资兴办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免场地使用费。 为了进一步简化利用外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对外商投资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1994年,石家庄市成立了石家庄市外商投资管理局,凡属石家庄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管理局在收到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在七个有效工作日内核发企业批准证书。为了切实保护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石家庄市还于1996年组建了“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和“侵犯外商合法权益举报中心”,使外商投诉有门,投资安心。为了杜绝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从1998年开始,石家庄市实行了“收费许可证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所有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收费的单位,一律持证收费,并在交费登记卡上登记,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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