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火锅店开水浇头案宣判:饭店赔偿顾客23.75万
本报讯 (记者 缪眎眎 通讯员 鹿轩) 去年发生在(温州)市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里的悲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天(11月3日),记者从鹿城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又有新的进展,该院一审判决“火锅先生”店及其经营者徐某继续赔偿林女士人身损害赔偿金近23.75万元。
去年8月24日晚上,林女士与家人在“火锅先生”店用餐,与服务员朱某因为“火锅要不要加水”这样的小事,产生言语不和,怒火攻心的朱某竟拿着热开水直接淋到林女士的身上,经鉴定,林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今年1月19日,该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但林女士认为,她作为顾客前往“火锅先生”店就餐,“火锅先生”店及其经营者徐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她受伤,且朱某系“火锅先生”店雇佣的员工,她的经济损失应当由“火锅先生”店及其经营者徐某赔偿,便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火锅先生”店及其经营者徐某称,林女士出院时,他们已经支付8000元作为后续治疗费用,并暂付了20万元赔偿款,应在赔偿款中予以减扣。而且林女士出院后,到上海治疗的医疗费系不必要费用,应予以剔除。
该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有相应的病例作证,且该医院系国内知名美容整形医院,因林女士系年轻女子,伤后遗有面部及颈脖部疤痕,去上海就医治疗有其必要性,该院予以认定。同时,该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案件中,朱某系“火锅先生”店的雇员,且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其上班时间,应当由“火锅先生”店承担赔偿责任。“火锅先生”店系个体工商户,徐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火锅先生”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该院认为,林女士受伤后,“火锅先生”店支付了相关住院费,并另行支付了林女士20.8万元,结合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应当在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金额中予以减扣。如果林女士后续再产生相关的必要费用,可以继续向“火锅先生”店主张权利。最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火锅先生”店及其经营者徐某赔偿林女士人身损害赔偿金近2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