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出台 救助对象基本全覆盖
温州网11月8日讯(记者 陈克力) 今天(11月8日)上午,温州市民政局发布《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11月20日起正式实施,原《温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即行废止。
市民政局副局长倪忠礼介绍,该办法有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精准度、创新审批机制、拓展救助方式、主动发现、帮助救助对象等利民亮点。
根据该办法,救助对象基本实现全覆盖。哪些人群可以申请救助、如何申请救助、救助有哪些方式呢?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谁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温州市户籍人口、持有温州市县级以上(含,下同)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口。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指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如何申请?
温州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向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在温就学学生:向学校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口:向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接触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温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温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授权书;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
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临时救助有哪些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的特殊困难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