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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激励干事创业者 明确五类情形干部容错免责

2016年11月24日 13:40   来源:温州日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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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姜巽林) (温州)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明确了干部容错免责的五种情形。

  《办法》提出,可容错免责的行为是指,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或在承担经上级批准(授权)的试点工作过程中,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没有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过错失误。

  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况,不适用容错免责。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负责实施。党委(党组)根据适用情形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可向党委(党组)提出建议。干部本人或干部所在单位也可向受理容错免责的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由党委(党组)作出免于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决定。对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认定的,由党委(党组)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后,作出决定。

  据了解,出台该《办法》目的是进一步推动广大干部改革创新,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切实解决一些干部怕失败、怕出错、怕担当和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等问题。经组织认定给予容错免责、不予追责的,干部本人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干部考核时不作为负面评价的依据;干部所在单位在相关工作考核中不予以扣分。

  该《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干部。各县(市、区)党委可根据《办法》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可容错免责的五类情形

  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但因缺乏经验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在贯彻落实上级指示中,创新工作,但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但因敢于担当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及事后结果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在化解矛盾或承担急难险重任务、风险较大的工作中,主动作为、积极担当,但出现一定失误的;

  在处理突发性事件中,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但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且事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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