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查办环境污染案 入选最高院典型案例
本报讯 (记者张晓明 通讯员叶兴灿 庄育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晋江市查办的刘某清、阳某平等人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案入选并排在上述典型案例第一件,这显示了上级司法和环保机关对晋江环保和司法机关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严格依法办案的充分肯定。该案也是福建省唯一入选的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阳某平伙同刘某清,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在陈埭镇坊脚村工业区中路39号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这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阳某平伙同刘某清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分别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判处被告人刘某清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阳某平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外,该加工点因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环保部门还对阳某平处以31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