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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近期将施行

2017年02月03日 10:02   来源:潮州日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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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经(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通过,将于近期正式施行。据了解,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标志着我市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为我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法律支撑。

  《条例》的制定是众望所归

  韩江是潮州乃至粤东地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其水资源的地位异常重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韩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保护等方面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把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地方特色、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加大保护建设的力度。所以,制定韩江流域管理法规,既是保护韩江流域水资源的必然要求,也是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整治韩江水环境经验的总结提升,更是符合社会各界的热切期望。可以说,《条例》的制定是众望所归。

  《条例》的制定发扬了“一根牛绳”的精神

  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赋予我市地方立法权。随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市委的总体部署,把《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确定为我市“第一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市政府法制局,通过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和各种类型座谈会,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函、在潮州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反复多次征求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韩师立法基地、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员和部分市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对由市水务局负责牵头组织起草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据介绍,单修改条例草案就不少于15次,大家都本着认真严谨的态度,对条例草案的每一章每一条的立法依据、参考依据都进行了细致的考究,以确保法规条文既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又能解决我市韩江流域水环境的实际问题。经精雕细琢、反复酝酿,条例立法语言、章节编排、条文表述、制度设计获得各界认可。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去年12月30日,《条例》终于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今年1月13日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条例》主要解决了水环境保护制度等五大问题

  据了解,该《条例》分总则、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四十一条。《条例》从我市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解决了水环境保护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环境卫生整治、生态保护等五大问题。

  《条例》凸显防治水污染和生态保护的理念,突出市、县(区)、镇(街道)和村(居)四级联动的作用,明确市、县(区)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在韩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针对我市部分市民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甚至取水区内的游泳、垂钓,以及在韩江流域干、支流范围内开设“农家乐”、“农家宴”等情况,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规定;针对韩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出了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措施综合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

  《条例》还对向韩江流域内水体排放、倾倒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及建设废弃物处理场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特别对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作出强制性规定。与此同时,《条例》规定韩江流域河道两岸和水库库区的林地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予以保护;从科学发展乡村旅游事业角度,规定了县(区)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域涉及韩江流域支流的乡村旅游规划,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对在韩江干流和东溪、西溪、北溪等河道两岸禁采区内违法采石开矿取土等行为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据了解,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制定有关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将对《条例》中规定的制度逐步落实到位,比如设立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健全韩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河(段)长责任考核和报告制度等,并初步考虑建议有关部门在《条例》实施的3个月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执法行动,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突出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整治,为今后的常态化管理打下坚实基础。(本报记者 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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