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首页侨乡传真

青田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08月30日 14:50   来源:青田侨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字号:

  原题:新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徐庆民) 昨日(8月29日),记者从(青田)县教育局获悉,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保障权利 规范行为

  据悉,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在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分别制定了新的学籍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切实维护我(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办法》指出,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的条件。转接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一人一号 终身不变

  《办法》规定,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按规定为其采集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获取全国学籍号。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须按规定的格式将学生名单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义务教育 一年一级

  《办法》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学生申请转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通过学籍系统完成转学。学生在转学时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休学。

  证书遗失 不再补发

  《办法》规定,年龄不足18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年满18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凡在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凭据。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毕(结、肄)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肄)业学校开具毕(结、肄)业证明书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普通高中 可予留级

  新的普高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回到境内后仍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校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普通高中学制三年,允许学生提前毕业。普通高中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以上两个新的学籍管理办法的更多内容,可登陆浙江省教育厅网站“规范性文件”栏目查阅。

【责任编辑:李明阳】
中国侨网微信公众号入口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信箱 | 版权声明 | 招聘启事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京ICP备05004340号-12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6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8315039 举报邮箱:huaren@chinanews.com.cn

Copyright©2003-2024 chinaq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关注侨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