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首页侨乡传真

跨境购物纠纷多 来看惠州法官如何支招

2018年03月16日 09:5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字号:

  跨境购物纠纷多 惠州法官来支招

  惠州法院发布跨境购物纠纷典型案例和指引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吴珠乔 柯新强 邹远青 周泽锋)近几年,跨境电商、免税区销售、代购等进口产品销售形式发展迅速,但由于该领域监管目前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多问题。日前,惠州法院发布跨境购物纠纷典型案例和指引,帮助消费者理性跨境购物。

  售卖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商家被判支付10倍赔偿金

  原告王某在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某百货商行处购买了三罐“荷兰版牛栏2阶段”奶粉,但奶粉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所购置的涉案罐装奶粉存在安全隐患,故原告诉请退换货物并退还货款,理由充分。同时,涉案产品系儿童罐装奶粉,该产品被列为特殊食品且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食品,故涉案的奶粉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举证责任,法院认定应当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诉请被告赔偿10倍赔偿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许多品牌在国内没有销售渠道。国外进口品牌奶粉生产厂家多数都没有在国内设立网络销售渠道,这就意味着,网购洋奶粉虽然价格相对较低,但同时要承担潜在的风险,因为一些进口品牌奶粉缺乏进口检验检疫证明,有时质量难以得到保障。此外,无论是通过代购还是邮寄方式购买,少则10多天多则一个月,一旦有耽搁或包装破损,会给奶粉的安全带来隐患。最后,消费者应查看中文标识,按照我国有关部门规定,所有的进口食品上都必要有合格的中文标识。

  网售禁止进口区域零食法院判定起诉理由正当

  原告在被告张某经营的网上店铺购买了100盒日本进口零食——森永bake芝士奶油布丁烤白巧克力。原告收到涉案巧克力后发现产地是日本,厂址位于东京都。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泻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仍不能进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之规定,原告向被告购置的涉案巧克力的生产地是“日本东京都”,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进口地,涉案巧克力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支付10倍赔偿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部分不法网络平台经营者打着“全球购”“海外代购”“跨境电商”的旗号,通过网购直邮进口或者网购保税进口的方式,销售禁止进口区域食品。消费者应擦亮双眼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安全食品,当产生消费纠纷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理性维权,并通过维权手段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完善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加大对“海外直邮”的监管力度,防止某些不法分子钻空子。

  明知无中文标签仍购买消费者索赔被法院驳回

  2016年7月12日至13日,原告李先生分别在惠东三家商行购买了洋酒。原告通过银联刷卡的方式向三被告支付款项,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原告购买的上述酒品的包装上均没有中文标签及说明书,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向原告立即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先生从被告处购买的涉案酒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故原告诉请退还货款,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涉案酒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或对原告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因此,原告仅以涉案酒品的标识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支付10倍赔偿金缺乏依据,且原告在该法院已涉及三宗与本案相同案由的诉讼案件,原告在明知产品未有中文标识及中文说明书仍进行购买,存在以牟利为目的的可能性,有违诚信原则。因此法院驳回原告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学会勇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消费过程中注意索取和保留消费凭证,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同时,消费者应依法理性维权,从诚信出发化解纠纷,避免用维权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责任编辑:李明阳】
中国侨网微信公众号入口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信箱 | 版权声明 | 招聘启事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京ICP备05004340号-12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6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8315039 举报邮箱:huaren@chinanews.com.cn

Copyright©2003-2024 chinaq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关注侨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