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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十条措施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018年09月20日 13:29   来源:石狮日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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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我省出台十条措施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本报讯 日前,(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分别从加大财政支持、加强融资促进、支持“专精特新”发展、支持创新创业、实施梯度培养、支持开拓市场和优化企业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加强融资促进方面,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鼓励各市、县(区)出台引导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地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中小企业项目的奖励措施及优惠政策。实施应收账款等新型融资模式,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省级财政按我省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获得融资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专精特新”发展方面,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工作,力争到2020年入库培育企业20000家,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0家以上。对经认定成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统筹省、市资金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资金奖励、融资支持、技术改造、品牌认定、市场开拓、管理提升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推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专业板块,重点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培训、品牌宣传、资本市场辅导等服务。

  实施梯度培养方面,简化“个转企”程序,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积极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做好纳入统计申报工作,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至2019年4月30日止,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实停止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政策。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提升企业人才支撑方面,完善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对具有成长潜力但未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内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全部以知识产权出资。(记者 周进文 通讯员 吕晓琳)

【责任编辑:曾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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