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亲:四年花费高于赔偿金 女儿生命无法用钱衡量
1月11日,江母诉刘鑫案当事人江秋莲及其代理律师黄乐平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对于昨天的宣判,江秋莲说,特别感谢青岛市城阳区法院的法官们,对于江歌善良行为的认定,对刘暖曦恩将仇报、忘恩负义的行为的认定。至于其他不满意的地方,江秋莲提到了赔偿数额。“696000元钱,可能我在这四年中因为案子的花费都不止这些钱。我所做的这些很曲折的事儿花费的都不止这些钱,更别说,对江歌这条生命,是没法衡量的。”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江歌母亲)与被告刘暖曦(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记者 单璐 制作 岳子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