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首页涉侨法规

广东籍华侨出国定居仍可享社保

2015年04月15日 09:13   来源:信息时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字号:

  昨日(14日),广东人大网登出《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在本省再就业,原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留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华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应当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在临时就医医疗保障方面, 在本省退休或者离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回国临时就医,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退休或者离休的医疗待遇。

  在生育权利方面,本省居民与华侨结婚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在本省生育的,按照国家和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以在本省再生育子女。

  在受教育权利方面,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有本省户籍的华侨子女参加高考,教育、招生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执行。

  如何提意见?

  2015年4月29日前将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

  邮编:510080

  电子邮箱:shehui_fgc@gdrd.cn"

  传真:020-37866804(刘宇雄)

【责任编辑:王海波】
中国侨网微信公众号入口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信箱 | 版权声明 | 招聘启事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京ICP备05004340号-12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6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8315039 举报邮箱:huaren@chinanews.com.cn

Copyright©2003-2024 chinaq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关注侨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