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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追逃追赃”有何深意?

2020年08月10日 22: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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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8月10日电 (记者 张蔚然)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8月10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的廉政和国际关系专业人士认为,从披露追回人员数量和赃款数额,到介绍国际司法执法合作进展,从剖析当前追逃追赃面临的挑战,到明确下一步发力点,此次报告主题、形式和内容都颇具深意。

  首先,专项工作报告在法律、政治等多个层面传递出明确意涵。

  ——促进监委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程序化、制度化。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监察法则明确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此次国家监委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汇报工作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结果,也为未来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专项工作报告机制开了个好头。这也是一次重要政治宣示,监委作为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必须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过勇说。

  ——为地方各级监委接受监督做出“示范”。

  据悉,国家监委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后,将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地方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过勇认为,地方各级监委如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仍是个需要不断探索完善的命题。一些省份已有一些工作思路,但来自全国层面的“正确示范”也非常必要。此次报告在为接受人大监督做出“示范”的同时,也是在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释放信号,即要不断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让追逃追赃工作接受更广泛监督。

  从主题看,国家监委首次专项工作报告的题目被确定为“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郭晓梅认为,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是国家监委的重要职责,属于人大监督职权范围,外界广泛关注,而且成绩明显,将其作为专项工作报告内容符合民众期待。

  “通过作专项报告让追逃追赃接受更广泛监督,从长远看有利于促进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郭晓梅说。

  具体到报告内容本身,受访人士认为其中也透出不少深意。比如,报告凸显在“深水区”开展追逃追赃的问题意识。

  2014年至2020年6月,中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人民币。国家监委成立以来,追回人数、追赃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中国已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

  在列出上述成绩同时,报告拿出一份“问题清单”,用语直言不讳。比如,报告指出中国外逃腐败分子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有些西方国家在经济上贪图犯罪分子的“黑钱”,在政治上为其提供庇护。有些西方国家对中国存在政治偏见,奉行双重标准,不认同中国司法体制,以各种理由阻挠中国引渡或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甚至阻碍外逃人员回国投案。

  再如,报告表示现有的追赃机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手段和渠道有限,境外赃款查找难、冻结难、追缴难的问题突出。

  “追逃追赃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阻力也一直存在。无论是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政治偏见、还是境外赃款追缴难,都属于‘难啃的硬骨头’。精准分析问题永远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院长戚振宏说。

  在剖析问题基础上,这份报告还注重以“国际眼光”对付难点问题。

  比如,报告披露下一步国家监委将与更多国家商签批准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不断健全追逃追赃条约法律体系。报告强调要及时掌握重点国家反腐败相关法律最新动态;因国施策、分类出击,提高打法律战的能力水平。设立涉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探索建立一支能够组织涉外法律斗争的公职律师队伍。

  过勇认为,疫情正加速改变全球格局,个别国家合作意愿降低甚至频频实施“长臂管辖”,这些因素给追逃追赃带来新的压力。通过双边渠道与更多国家商签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立足不同国家的国情推进精细化司法合作,显然应是下一步发力方向。

  “作为一项走出国门的工作,追逃追赃离不开其他国家的支持,也离不开中国对他国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了解。未来追逃追赃将进一步走向专业化,不仅意味着相关机构要有国际视野、善于找到突破点,还要构建能力一流、覆盖多个领域的专业人员队伍。”郭晓梅说。(完)

【责任编辑:徐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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