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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文化部关于加强侨乡地区和华侨农场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4年04月29日 16:16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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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归侨侨眷集中的侨乡地区和华侨农场文化建设,更好地满足侨乡群众和归侨侨眷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1-2015年)》,现就侨乡文化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目的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侨乡文化建设,积极采取措施满足侨乡人民和广大侨胞的精神文化需求。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包括华侨农场在内的侨乡地区(以下简称“侨乡地区”)文化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基本建立,群众性文化活动蓬勃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初具规模,对外文化交流势头良好,文化建设呈现出勃勃生机和喜人前景。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对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全面部署,将文化建设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侨乡地区长期以来与海外联系密切,在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多元文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独特文化内涵和艺术形式,多元、开放、包容的地方特色文化,成为推动新形势下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和独特机遇。加强侨乡地区文化建设,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侨乡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侨乡人民和广大侨胞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保障其基本文化权益;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有利于更好地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和向心力,凝聚侨心、发挥侨力,进一步汇聚起海内外中华儿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的强大合力;充分挖掘侨乡文化丰富内涵,发展侨乡特色文化产业,支持侨乡地区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对外文化交流,有利于以侨为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促进中外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各侨乡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文化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文化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更加突出侨乡文化特色,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动侨乡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侨乡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满足侨乡人民和广大侨胞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侨乡特色,发挥侨务优势,推动侨乡地区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努力开创侨乡文化建设新局面。

  (二)基本方针。

  ——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政府职能,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强部门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推动侨乡文化健康协调发展。

  ——发挥侨务优势。发挥侨乡人民和归侨侨眷的主体作用,鼓励、引导和支持海外侨胞积极参与、捐助侨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文化事业,投资发展特色文化产业。依托侨乡,以侨为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保障侨胞权益。贴近基层实际、回应侨胞关切,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广泛开展侨乡群众性文化活动,积极将海外侨胞纳入各项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基本文化权益。

  ——促进交流合作。坚持多元、开放、包容,继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各国文明有益成果,丰富和发展侨乡文化。鼓励和支持民间文化交流和中华文化走出去,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将侨乡地区和华侨农场纳入当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加大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完善有效覆盖城乡的乡镇(街道)文化站(文化中心)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加强侨乡地区和华侨农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设计,拓展投资渠道,切实将其纳入“社区文化中心(活动室)设备购置项目”加以扶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办好华侨博物馆或纪念馆并向群众免费开放。进一步理顺华侨农场文化设施管理体制,将华侨农场原有公共文化设施纳入当地文化设施管理体系,加大扶持力度,实现与所在地方基层公共文化资源综合利用,共建共享。在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流动舞台车工程等重点文化工程中,对华侨农场给予倾斜和重点支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海外侨胞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积极为侨胞捐赠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提供帮助,切实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二)丰富归侨侨眷精神文化生活。以侨乡文化、社区文化、村镇文化建设为载体,积极搭建群众文化活动平台,组织开展归侨侨眷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活动。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活动中心、宗祠等公共场所拓展文化功能,充实文化内涵,建立农家书屋、文化活动室等,建设农村文化阵地,满足农村群众多元化的文化需求。深入开展社区“侨之家”创建活动,鼓励归侨侨眷积极参与社区文化活动,继续在有条件的社区创设“侨法宣传角”,加强侨务法制宣传。加大“文化下乡”、“文化进社区”等公益性文化活动在侨乡地区的覆盖面,积极开展侨乡特色群众性文化汇演、巡演等,丰富侨乡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汉语、本地方言和当地籍侨胞主要住在国官方语言的双语或多语数字文化资源库,面向本地民众和海外侨胞提供便捷丰富的数字文化服务。

  (三)弘扬侨乡优秀文化传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加强对海外侨胞艰苦创业奋斗历程和造福桑梓优良传统的宣传,大力弘扬海外侨胞吃苦耐劳、合群随众、团结互助、恋祖爱乡的优秀品质。加强侨乡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研究,加强侨乡志书、族谱等侨乡文化典籍的收集整理,做好侨乡特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深入挖掘侨乡传统节日、民俗、地方戏曲的文化内涵和侨乡文化资源,支持反映侨乡风貌和文化传统的艺术创作,打造侨乡特色文化精品。积极组织海外侨胞回家乡参访、寻根问祖,扩大侨乡文化影响力、提升侨乡文化软实力。在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中,加大对侨乡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支持力度,丰富民族特色、侨乡特色专题数字文化资源。

  (四)培育侨乡特色文化产业。将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借助国家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文化产业扶持政策,积极发展侨乡特色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华侨农场规划建设文化创业创意园区。吸引侨资进入法律法规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省(市、区)或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并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侨胞在海外的商业渠道和信息、人才优势,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业绩突出的文化产业单位,可根据商务部、文化部等六部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对按照程序评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给予奖励和扶持。

  (五)壮大侨乡文化旅游产业。鼓励侨乡地区和华侨农场依托山水风光和风土人情,重点发展以特色旅游休闲度假为主的第三产业。挖掘侨乡特色、突出侨乡风情,打造文化旅游系列活动品牌,扶持特色文化旅游项目,促进文化与旅游、体育、会展、休闲、养老等产业融合发展,延伸文化产业链。将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和侨乡特色文化景区纳入全国文化旅游实验区,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支持华侨农场职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经营等方式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开展农家乐、观光农业、体验农业等特色休闲旅游产业。加大政府投入,加强文化旅游宣传推介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坚持节约集约发展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注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避免过度开发。

  (六)积极促进对外文化交流。整合各方资源,发挥侨乡地区与海外联系密切的优势,将请进来、走出去结合起来,发挥官方和民间两个渠道,积极组织侨乡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并给予政策指导、信息提供和项目支持。支持侨乡地区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交流品牌,以“乡土、乡音、乡情”为主题,举办各类侨乡地方特色文化节、艺术节,拓宽侨乡地区对外文化交流渠道,增强海外侨胞和外国民众对中华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的认知认同。支持归侨侨眷文艺团体与海外亲友及其住在国民间文化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互访,促进相互了解和尊重。鼓励海外侨团和海外文化机构积极承办中外文化交流活动,面向海外侨胞和外国民众宣传介绍中华优秀文化,增强中华文化凝聚力和国际影响力。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侨乡地区文化、侨务部门要切实将侨乡文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发挥各自优势,统筹各方资源,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培养文化人才。落实“人才兴文”战略,将侨乡文化人才培养工作切实纳入各项文化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工程中,加以倾斜支持。加强侨乡基层文化队伍建设,加强对华侨农场文艺骨干的培训,重点发现和培养扎根基层的乡土文化人才,吸引各类优秀人才进入侨乡文化建设服务领域。

  (三)落实保障措施。贯彻落实文化领域政府投入保障政策、文化经济政策、文化贸易促进政策等保障措施,有效接通各项政策管道,建立支持侨乡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加大工作的指导跟踪分析,建立完善工作评价体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13年7月25日

【编辑: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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