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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 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年04月30日 14:17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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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

  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编辑:罗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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