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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2014年04月30日 14:25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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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 3166-1-200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DEU,丹麦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G01234—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324578912056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0324578912056

  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14位)。编制号码不足18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

  5.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

  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编辑:罗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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