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侨办秘行司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直辖市侨务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务办公室,各副省级城市侨务办公室: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衔接工作,我办就机关事业单位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可否继续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待遇问题,与人事部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人事部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复函我办,明确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公务员仍继续享受一次性离职费的待遇。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函>的复函》(国人厅函〔2006〕39号)转发你办,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