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奇泽 阿永嘎
2010年3月31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登陆我国A股市场,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新时代的到来。目前,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金额、开户数均在稳步上升。该机制的推出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做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现有“单边市”格局,为市场注入新的活力。通过发挥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作用,促进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将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应不忘前车之鉴,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为防范潜在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建立预警及应急机制。
一、融资融券的内涵
融资融券业务,又称“信用交易”、“垫头交易”,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可具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证券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即“转融通”业务1。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证券金融公司,所以还没有相应的转融通业务。因此,当前的融资、融券业务中,主要是券商通过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融通资金与证券。具体来说就是投资者以保证金的形式从证券公司借取资金或证券进行市场交易。如果投资者预期证券价格将会上涨(下跌),则可以通过缴纳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向券商融资(融券)并在二级市场买进(卖出)证券,待价格上涨(下跌)再出售(买进)证券归还借款(还券)并赚取差价。
二、融资融券的相关准入条件
(一)针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主要准入条件
为控制风险,我国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而且证监会对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设置了较之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更严格的资信门槛、风控要求、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以及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等,具体包括: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全网测试;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专业评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能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等。
首批六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取得成效后,证监会还将会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二)针对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信贷业务的特性,风险高于普通经纪业务,因此,需要投资者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较高的投资能力。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试点证券公司需要加强客户的准入管理,审慎设定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资质条件和资产“门槛”,对金融资产达到一定数额,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风险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
以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为例,其对融资融券的业务受理设置的准入条件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立普通账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个人投资者普通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