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中药店卖羚羊角违法 商家多不懂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国侨网9月20日电 据马来西亚《星洲日报》报道,霹雳州大马半岛野生动物保育及国家公园局(简称野生动物保护局)副局长旺沙哈鲁丁表示,羚羊是完全受保护动物而被禁止出售,但该局发现州内被检查的中药店,70%有出售羚羊角中药,而该局曾在检查行动中起获羚羊角后当场充公,并把业者起诉上庭。
他说,该局对中药成品包装上出现老虎的图片、“虎”及“麝香”等字眼保持敏感,根据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716条文,禁止售卖印有完全受保护野生动物图片的包装。
他指出,大马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严厉,抵触该法令者,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他提醒,消费人如果向无执照的业者购买含受保护野生动物成份的中药,也属违法,惟迄今该局没有针对消费人展开行动。
霹雳中医中药联合会19日首次邀请霹雳州野生动物保护局官员前来举办对话会,讲解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716条文,该会呼吁会员正视这项会影响生计的法令,并申请有关执照。
旺沙哈鲁丁表示,霹雳中医中药联合会有468名会员,申请合法销售含有受保护动物成分药材执照者仅17人,即3.6%,原因是业者对此法令仍一知半解。
他说,政府已于2010年实行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716条文,该局曾于2009年举办说明会,当时出席的中药店业者有35人,期间该局不时有展开上门检查中药行动,并于今年8月在该局怡保办事处进行汇报会,但仅10人出席。
“2015和2016年霹雳州有申请该执照的中药店业者人数也欠理想,分别是20和30人,今年更是只有17人申请。”
根据现场的会员反映,他们不清楚哪一种野生动物是受到保护、不懂得辨识中药成药含量是否有受保护野生动物成分等,因此不清楚是否需申请执照。
旺沙哈鲁丁表示,在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716条文下,可把受保护动物分为两种,即受保护野生动物及完全受保护野生动物,只限陆地生长动物,而中药店出售的海马则不受该局管控。
“若商家欲出售受保护野生动物,需申请销售执照;完全受保护野生动物,包括老虎、穿山甲、羚羊、麝及鳄鱼等是禁止出售的。”
有出席者问到牛黄这种中药,旺沙哈鲁丁表示,牛、羊、猫及狗等不属于受保护动物,而牛黄是牛科动物的胆囊结石,因此业者可在无执照下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