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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领域立法重要性凸显 加强立法需补齐法律法规短板

2021年04月12日 09:5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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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涉外领域立法需补齐法律法规短板 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梅夏英

  □ 本报记者 吴琼 本报见习记者 王卫

  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国首家涉外法治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近日成立。为此,《法治日报》记者就相关话题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梅夏英。

  涉外领域立法重要性凸显

  记者:在不久前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请问,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梅夏英:概括来说,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是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的必要手段。健康、稳定、繁荣的国际秩序,应当建立在平等互利、尊重主权的国际法规则之上。然而,近年来国际法规则屡屡遭受单边主义、霸权主义思维的践踏。我国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一方面可以阻断单边主义、霸权主义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涉外领域立法向世界表明我们自己的法律立场,促进国际合作以共同对之加以反制。

  第二,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有助于促进对外开放、维护国家利益。以对外开放促进深化改革,是我国的一项顶层设计。至于对外开放的含义,则不仅包括“引进来”,也同时要求“走出去”。通过加强外商投资、出入境管理、移民管理、海关、商检等领域的涉外领域立法,当然可以提升我国引进域外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的质量;而通过加强专门性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法律,以及加强包括公司、证券、行政执法等国内法的涉外条款的制定,又可以推动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第三,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将极大助力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驱动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统筹兼顾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仅有国内法治,而缺乏涉外法治的桥梁沟通作用,就不能与全球法治互动通融,难以通过法治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通过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可以表明我国法律立场,促进国际合作,也将有助于世界各国关注健康、稳定、繁荣的国际秩序的重要性,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进程。

  涉外法治是一个全新概念

  记者:在涉外法治研究院成立大会上,您曾提到“涉外法治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系统的概念”,对此应该如何理解?

  梅夏英:过去,我们往往将全球法治划分为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组成部分;认为两者无论是在立法理念、立法技术,还是在法律体系的角色、定位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属于不同层级的法治领域。这种理解方式,造成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不应有的部门法藩篱。事实上,不仅专门的国际法,比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具有涉外性,构成全球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性质上主要体现为国内法的民法、公司法、证券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或者需要存在涉外法律条款。这些主要体现为国内法的部门法中的涉外法律条款,对于全球法治来说同样不可或缺。这次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恰就新在超越过去的简单二分思维,恰就新在点明国内法治、国际法治和全球法治的互动通融的关系之上。

  说涉外法治是一个系统的概念,主要强调的是域外法治概念对于部门法的高度整合作用。涉外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实际上包括所有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这个概念超越了通常所讲的部门法划分,更接近领域法的概念,它既包括国际法问题,也包括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问题,比如外商投资、移民管理等等,还包括外国法、国别法问题,尤其外国法律当中可能涉及到我国的内容。域外法治作为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概念,以涉外因素统领各个法律部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统一。以企业走出去为例,可以清晰地看到涉外法治这一概念本身所具有的突出的系统性。一方面,企业走出去,或者进行直接、间接投资,或者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需要同时遵守本国和所在地的法律;另一方面,也需要我国制定专门性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涉外法律,重视公司、证券、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领域的涉外条款的作用。而只有借助这种系统的涉外法律、涉外条款的制定,才能真正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探索建立全球法律服务网

  记者: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了海关法、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公民等深入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面对新发展阶段我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要求,您认为,我国涉外法律法规还存在哪些具体的亟待补齐的短板?

  梅夏英:过去,由于对涉外法治在全球法治中的互动通融作用有所忽视,无论是我国的立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不应有的部门法藩篱现象。由此导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立法上,更多地关注于专门性的涉外立法。与之相反,对其他非专门涉外法律中的涉外条款的建构问题则关注不足。

  当然,这并不是说专门性的涉外立法不再重要。事实上,不仅已经出台的专门性涉外立法,仍然存在部分法律规则亟待更新、部分法律规则效力位阶较低、部分法律规则制度建构缺乏系统性而过于零散等问题;而且仍然需要进一步制定与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专门性涉外立法。

  记者:近年来,我国走出国门的企业和公民越来越多,保证企业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安全与利益问题越来越突出。涉外法治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运用法治手段有效维护海外中国机构、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您认为,应该如何探索建立贯通国内和海外的法律服务体系,即以中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为依托,建立面向海外中国机构、企业、公民的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

  梅夏英:第一,建立面向海外中国机构、企业、公民的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首先需要明确机构、企业、公民真实、急迫的法律需求。只有以这种真实、急迫的法律需求为指导,才能建立行之有效的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

  第二,建立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归根结底需要人才支撑,因此就必须重视、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工作。这种培养既包括对在校学生的涉外法治培养,也不能忽视对教学科研工作人员、法律实务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涉外法治培养。既要重视国内人才的海外深造工作,也要强调对海外人才的引进工程。在海外深造这一培养方式的展开上,既要有对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的学习和吸收,也要有对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工作成果的宣传和传播。

  第三,建立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还必须促进国际、区际法律合作。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的建立不能搞单兵突进,反而更加需要强调国际、区际法律合作。

  第四,建立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还应重视法律服务机构与科研单位之间的互动。法律服务机构在建立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方面处于实践的第一线,可以敏锐地了解海外机构、企业、公民的真实、急迫的法律需求。如果可以加强法律服务机构与科研单位之间的互动,就可以形成以实践促进理论有针对性发展、以有针对性理论指导实践回应法律需求的良性循环。

【责任编辑:李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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