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问丨戴瑞君:为何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确认了一个中国原则?-中国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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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丨戴瑞君:为何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确认了一个中国原则?

2022年08月09日 11: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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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8月6日电 题:为何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确认了一个中国原则?

  作者 戴瑞君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2022年8月3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被记者问及美国众议院议长佩洛西窜访台湾一事时说:“我们的立场十分明确。我们遵守联合国大会决议,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我们所有的行动都以此为依据。”此前一天,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杜加里克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联合国在这个问题上的政策,是遵循1971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一个中国的第2758号决议。”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高票通过《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的决议,即第2758号决议。决议规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该决议以联合国名义确认了一个中国原则,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整个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高票通过《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的决议,乔冠华(左)和黄华(右)在联大中国代表席上。<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发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高票通过《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的决议,乔冠华(左)和黄华(右)在联大中国代表席上。中新社

  然而近来该决议遭到“台独”分子恶意歪曲,称决议“并没有裁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也没有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及其有关组织代表台湾或台湾人民的权利”,甚至称2758号决议程序违法因而无效。2022年3月,受台湾民进党当局资助,美国智库研究人员葛来仪、庄宛桦发表报告(下称“葛庄报告”),称联大第2758号决议“没有证实一个中国原则”,与此前“台独”分子的论调遥相呼应。

  事实上,简要回顾历史事实和对此的国际法确认即可发现,上述对2758号决议的恶意歪曲均不成立。

  一、“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台湾属于中国不仅是事实,且为国际条约确认,被国际社会公认。“甲午”战败,中国被迫将台湾割让日本。1943年中美英《开罗宣言》宣布“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945年中美英三国再发表《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书》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台湾省警备司令陈仪在台北市接受日本投降书,宣布“从今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皆已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此一极有历史意义之事实,本人特向中国同胞及世界报告周知台湾现已光复”。自此,中国恢复对台湾的主权,这一地位从未发生改变。

  其次,美国企图分裂中国的“两个代表权”提案遭挫败,是国际社会对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再次确认。

  为阻挠恢复新中国合法权利,美国曾提出所谓“两个代表权”提案,主要内容是“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的代表权,同时也确认中华民国继续享有代表权”。

  两个代表权的实质是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分裂中国。各国代表对其违法本质看得清楚。彼时苏联代表说,“在联合国不正当地玩弄‘两个中国’和‘中国双重代表权’的策略,……旨在把台湾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行夺走”。巴基斯坦代表则指该提案“违反了宪章规定的领土完整原则,……它企图使联合国拥有宪章并没有授给它的权力——制造一个国家的权力”。最终该提案因与已经通过的第2758号决议严重冲突而不了了之。

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主题展览上,巴基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阿克拉姆指着一张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后,代表们热烈鼓掌的照片说,自己当时就在现场。<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马德林 摄
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主题展览上,巴基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阿克拉姆指着一张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后,代表们热烈鼓掌的照片说,自己当时就在现场。中新社记者 马德林 摄

  二、2758号决议为何不出现“台湾”字样

  “葛庄报告”称“2758号决议没有包含‘台湾’一词,也没有界定中国的构成”。

  第2758号决议解决的是谁应该在联合国代表整个中国的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身份,不因政权的更迭而改变,改变的是谁来代表中国。自新中国成立之日起,即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在联合国行使权利,但直至1971年10月25日,中国的席位一直被蒋介石的代表非法占据。第2758号决议使用“恢复”“非法占据”等词,也证明中国的权利早已有之并一直存在,且早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来行使。

  而对于“中国”所指,国共两党有明确而强烈的共识,即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2758号决议通过前夕,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声明:“只要在联合国里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地位未定’或其他类似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坚决不同联合国发生任何关系。”表决当日,蒋介石的代表发言指出,“其他国家一直强调台湾是中国领土这个事实。关于这点,我再赞同不过了。”因此,对于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全体中国人民毫无异议,联合国决议完全没有必要专门提及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台湾。

  三、通过第2758号决议的程序是否违法

  围绕中国的代表权,美国还提出了所谓“重要事项”提案,称该问题属于《联合国宪章》第18条所规定的重要事项,需获得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可通过。事实上这一重要事项指的是新会员国加入、会员国除名、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等,并不包括代表权问题;代表权问题只需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对此,马来西亚代表正确地指出,“大会面临的问题既不是接纳一个新会员国,也不是排除一个现有的会员国。中国是我们组织的一个创始国,并且一直是会员国之一。问题是代表权的问题,也就是说,谁应该占有联合国的中国席位。”美国的意图不过是增加表决难度,为新中国恢复合法权利制造障碍。

  表决当日,美国代表要求优先表决“重要事项”提案,联大主席满足了它的要求。结果该提案以59票反对、55票赞成被否决。这意味着,恢复新中国的合法权利不属于重要事项,相关提案只要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

  美国的企图被挫败后,联大主席宣布对2758号决议草案进行表决。这时美国又企图对草案提出修正案,被联大主席依据议事规则拒绝。美国仍不罢休,又提出分段表决决议草案,即将最后一段“驱逐蒋介石的代表”单独进行表决。对此,一些国家指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和把蒋介石集团驱逐出联合国,是一个问题的两面,没有理由将其分为两个问题来处理。但联大主席仍宣布对美国的“分段表决”动议进行表决,结果该动议以61票反对、51票赞成同样遭到否决。至此,美国再无花招可耍。

  第2758号决议草案终于交付表决,并最终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结果高票通过,赞成票不仅超过半数,而且超过表决“重要事项”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

  由此可见,第2758号决议的通过合法有效,所谓程序违法纯属无稽之谈。

联合国总部外景。<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马德林 摄
联合国总部外景。中新社记者 马德林 摄

  四、美国如何在一个中国原则上背信弃义

  1972年美国在中美《上海公报》中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1979年《中美建交公报》第2段写道,“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1982年中美两国发表解决美国对台军售问题的《八一七公报》,美国政府重申,“无意侵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无意干涉中国内政,也无意执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政策。”

  口头上信誓旦旦,实践中却背信弃义。美国制定《与台湾关系法》,提出对台“六项保证”,近年又接连制定涉台法律,升级军售,为台争取国际空间,不断掏空一个中国承诺。

  “葛庄报告”直言不讳地说,由于美国的作用,恢复中国合法席位的投票不断被推迟,并通过“重要事项”等手段降低投票的成功率。“美国外交官一有机会就公开或私下抵制联合国将台湾作为中国一个省的各种声明,”并怂恿台湾参与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

  然而在事实面前,任何狡辩都是徒劳。2758号决议彻底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并以联合国名义确认一个中国原则。美国视国际法及其国际承诺为无物,为“台独”势力张目的举动不断升级,严重侵犯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其蓄意破坏国际秩序的又一明证。中国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反制。(完)

  作者简介:

  戴瑞君,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国际人权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国际公法、国际人权法研究。出版专著《国际人权条约的国内适用研究:全球视野》《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出版译著《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评注(上下册)》,主持多项国家级、部级课题,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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