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华侨子女就读幼儿园、中小学校实施办法
2008年12月02日 13:37
近日,舟山市外侨办、舟山市教育局联手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在舟山就读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华侨华人子女在舟山监护人所在地就读幼儿园、中小学校享受就读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此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人员子女就读舟山市幼儿园、中小学校也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对华侨华人子女就读舟山市幼儿园、中小学校,《实施办法》规定须由监护人向县(区)外侨办、侨办或市外侨办 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五种材料:
1、 法定监护人的申请书。
2、 申请学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护照、通行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 法定监护人的个人有关资料:身份证、房产证或在该市投资、任职等相关证明、暂住证、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4、 续学学生提供原有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 法定监护人没有能力或因故不能随行照料就读子女,须依法委托其他监护人(下称委托监护人)负责就读子女的照料,除需提交上述第3、4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管协议文本;2委托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浙江侨网)
【编辑:孙金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