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本法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
此后,中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归侨、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提高与升华,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其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归侨和侨眷作为中国公民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既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又应承担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