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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华侨回国定居需省外侨办批准

2017年05月16日 09:13   来源:海口日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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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云川

  归国华侨在海口定居,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履行哪些程序呢?15日,(海口)市公安局户政部门作出了解答。

  《海口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52条规定:华侨回国定居,经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批准,可申报户口登记。

  华侨在海口申报户口登记,需交验多种材料。一、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二、定居人回国使用的护照。三、根据以下情形之一的交验材料:1、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2、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随父母或子女落户的,提交父母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4、在亲属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材料以及同意居住的书面申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包含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生效的亲属关系裁定文书。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华侨回国定居在海口办理落户业务的时限为:农村地区派出所3个工作日,城区办证中心当场办理。

【责任编辑:马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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