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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应对“民事纠纷刑事化”案例两则(2)

2016年04月22日 12:26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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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李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一 基本案情

  华商李老先生,投资并掌控内地与香港数家上市公司,在国内开办有外商独资企业浙江德利公司。2014年10月,德利公司所聘请的内地员工因离职待遇同公司发生纠纷,因此产生怨恨,向海关举报德利公司在进口生产材料中涉嫌走私。2014年11月,浙江绍兴海关因此在机场对正欲离境的李老先生和其两个儿子留置审查,稍后,对其二儿子李先生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李老先生和另外一个儿子放行。

  事发后李老先生动员多方力量展开营救行动,但都没有任何成效。反馈的消息是这次涉及的案情非常严重,短时间内不会有什么结果,这让李老先生寝食难安。

  二 接洽过程

  凑巧的是,李老先生同前一案例中的郭先生是生意上的伙伴,也是好朋友。经郭先生推荐,王律师决定接受委托。

  三 办案经过

  王律师先赴香港,面见李老先生。李老先生坚称自己的企业和个人均不会去走私,企业管理也很规范,十几年前的账目都保存的完完整整,却突然被海关指控走私,因身在香港,其连具体涉嫌的罪名也不清楚。

  根据李老先生所述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王律师先就本案可能涉嫌的罪名、办案机关下一步的进程、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即应对的整体思路,向李老先生谈了几点意见:1、本案可能涉及的是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罪名成立,除追究单位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2、这个罪名是否成立主要依靠书证,公司完整的账务资料为查明案情提供了客观基础,如果李老确实没有走私,相信公司的财务资料最终会证明一切;3、单位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虽然李老自认没有犯罪,但要绝对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只有办案机关查明案情,李老才能证明自己无罪。4、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可以申请对公司涉案人员取保候审,尽可能地减少案件调查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在杭州,王律师同公司在杭州的高管及前期介入的律师会商,并根据本人在香港同李老的谈话,统一了大家的认识并做了相应的具体分工。王律师随后从羁押在看守所的李老先生的二儿子李先生处了解到办案机关的调查方向和调查重点,并与李先生就案件的具体情节做了简单探讨及法律叮嘱。

  通过前面的工作,王律师基本了解到李先生涉案有两个方面:一是如果在单位走私犯罪成立的前提下,他有可能被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其本人曾经在入境时随身携带数件设备零配件没有向海关申报。对这两件事情,王律师通过向公司高管了解相关情况后,决定可以做出无罪辩护意见,同时向办案机关申请对李先生取保候审。这样即使办案机关一时不能查明案情,不会很快做出无罪决定,但取保的可能性很大。

  王律师根据当时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案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单位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并最终由法院依法裁决。即使单位构成犯罪,但李先生任职时间才三个月,对公司经营情况不熟悉,没参与,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关于其携带设备零配件没有向海关申报的问题,价值较小,不能达到刚刚颁布实施的新的现行立案标准。3、虽然全案的侦查刚刚开始,李先生是否涉及更多案情尚未可知,但现有证据确实难以追究李某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李先生作为公司投资人的二儿子,刚刚在公司上任,至少应当对其解除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以使案件的侦查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减少到最小。4本案走私罪调查主要是收集书证。目前公司从2014年回溯至2000年的账册均已经被办机关或查封,或复制调取,不可能存在隐匿或销毁证据的危险,也无串供的必要和可能。

  承办法官听取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正式签收取保候审申请书。几天后,办案机关提出可先缴纳3000万的保证金的建议。王律师认为:1、公司是否构成走私,要看事实和证据并依据法律,最终要由法院依法裁决。单凭3000万是无法认定公司犯罪。2、这笔钱缴了,基本可以肯定李先生会被取保,这对公司大大有利。3、即使不能取保,缴3000万也不亏,这体现李老方面配合侦查机关的态度和决心,也体现自认无罪的信心。公司最后按照王律师意见缴纳3000万人民币至办案机关指定的账户。三天后,李先生获准取保候审。这时,距离案发刚刚一个半月。

  后续侦查直至本案侦查终结,侦查机关没有发现李先生有其他涉案情节,完全采纳了王律师对李先生无罪的辩护意见,对李先生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也被决定撤销,李先生完全恢复了自由,可以自由往来香港和内地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恢复。

  四 办案小结

  同前一案例相似,此案发生在王律师惯常执业省份之外省份。案件进程较快,其背后是王律师艰苦卓绝的大量工作。其凭借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并获得成功,增添了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提升了国侨办律师团声誉,扩大了国侨办律师团的影响。

  附注:

  1、文中所提“国侨办律师团”是指“国务院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

  2、本文作者系“国务院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

  3、案例中公司和个人的名字均为化名。

【编辑:李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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