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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七名未成年少女因霸凌获刑 最长六年半

2016年12月19日 13:47   来源:中青在线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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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青在线温州12月1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剑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12月19日)上午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透露,该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霸凌案件。蹇某、徐某等7名少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今年2月18日,被告人蹇某、徐某、娄某、陈某甲和肖某、陈某乙(学生,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在温州市区某酒吧跳舞。次日凌晨1时左右,她们因看同在酒吧跳舞的被害人小娟(化名,女,17岁)不爽,以小娟搂了徐某的男朋友为由,将其拉到该酒吧门口通道楼梯口边,轮流扇耳光、用脚踢踹、并强迫小娟脱光上衣裸体跳舞,前后持续1个多小时。期间,蹇某等人还拍下小娟被打视频和裸体跳舞视频,上传至众人组建的微信群“伐木累”(“家庭”英文的谐音)。

  同在今年2月18日22时左右,被告人徐某等人在温州市区某蛋糕店门口偶遇了被害人小婷(化名,女,15岁)。徐某等人以在学校与小婷有过节为由,伙同娄某将小婷强行带至某快捷酒店房间内。蹇某、徐某、娄某、陈某甲、施某、肖某分别对小婷以扇耳光、踢肚子等方式殴打,并被带至卫生间,用扫把敲打小婷的头部,用水淋湿其身体。之后,上述人员又强迫小婷向被告人施某下跪磕头道歉。

  当天23时许,这群人把小婷一同带到某KTV,玩到次日凌晨1时许,蹇某、徐某等人让陈某甲及其男友王某乙(男,21岁,温州人)将小婷带回酒店房间看管,防止小婷离开。接着,蹇某、徐某与娄某、施某、潘某、肖某在KTV门口,以王某甲、李某与娄某的“男神”微信聊天为由,将二人带至KTV附近,以扇耳光、用脚踹等方式进行殴打,将二人的手机砸掉,后又将二人带至上述快捷酒店房间内。

  蹇某、徐某还要求小婷脱光上衣,蹇某用手机对小婷的裸体进行拍摄并上传至“伐木累”微信群。直到2月19日上午9时许,这群人才让被害人小婷离开。

  16岁的女生小萍(化名)与被告人蹇某、娄某等人在玩电玩时认识。同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蹇某、徐某伙同王某甲、娄某、陈某甲、潘某等人以小萍与蹇某的男友有暧昧关系为由,将小萍带某快捷酒店房间内。蹇某、娄某、陈某甲、潘某、王某甲以扇耳光、用脚踹的方式对小萍进行殴打。

  之后,一伙人又将小萍带至另外的快捷酒店房间,由蹇某、徐某、娄某、潘某继续对小萍进行殴打,直到凌晨3时30份许,徐某将小萍带出房间,小萍才离开。

  公安机关接到相关被害人报警 ,于2月25日23时30分许将蹇某、娄某抓获。而后,徐某等人陆续归案。犯罪时,7名犯罪嫌疑人基本在18周岁以下。经侦察,曾经是被欺凌的被害人王某甲,为了不再被这伙人欺负,加入了这个“欺凌团伙”,成了施暴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小婷面部、左肩部及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小萍眼部、背部、下肢皮肤软组织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蹇某、徐某、娄某、陈某甲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聚众在公共场所侮辱妇女,蹇某、徐某、王某甲、王某乙、娄某、陈某甲、施某、潘某结伙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蹇某、徐某、娄某、陈某甲予以数罪并罚。考虑部分被告人具备自首、犯罪时年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并结合其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判处被告人蹇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娄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施某、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审理本案件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被告人均缺乏家庭关爱、教育。这些处在青春叛逆期的少女因家庭原因,加上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建立微信群“伐木累”,觉得无聊或者看哪个人不爽,就在群里说自己无聊要打人,其不良心理进一步膨胀,更为叛逆,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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