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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出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2016年12月21日 10:51   来源:青田侨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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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徐庆民) 日前,(青田)县教育局、建设局、国土局、发改局联合出台公布了《青田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我县将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保证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从2016年11月30日起,幼儿园将成为我县住宅小区“标配”。

  《办法》指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中心城区、其它各乡镇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 同步使用

  《办法》规定,县发改、规划建设、教育、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县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等,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

  县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设期限、配套幼儿园为无偿配建并移交县教育部门等内容;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科教用地,年限为50年。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县教育部门积极参与幼儿园土建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监督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县教育部门参与幼儿园的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县规划建设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补建并予行政处罚。

  举办公办幼儿园 或普惠性民办园

  《办法》强调,配套幼儿园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给县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由县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项目建设单位与县教育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县教育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及时办理。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未配套幼儿园的 补建 改建 新建

  《办法》要求,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县教育、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并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未按规划建设要求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先满足本住宅小区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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