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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明年继续实施大病保险政策

2016年12月26日 10:01   来源:江门日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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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日报讯 (记者/赵可义 通讯员/人社宣) 我(江门)市城乡居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试行至今年,三年期满,明年1月1日大病保险继续实施。城乡、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不变,与以往相比,保障水平向困难群体倾斜,降低了困难群体的起赔标准,也不设最高赔付限额,加大了对困难参保人的保障力度。

  普通参保人待遇不变

  据了解,大病保险于2014年1月1日起试行,引入了商业保险公司承保,3年来,我市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尤其是重特大疾病保障力度加大,让参保人受惠。

  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了《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与以往相比,《方案》中规定的城乡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仍为20万元(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仍为10万元。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仍为20万元(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职工大病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仍为范围内费用60万元。

  根据《方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江门市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与以往一样,不会额外增加费用。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医保、职工医保基金中筹集,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无需额外增加医保费用,就可以额外享受到大病保险待遇。

  降低困难群体起赔标准

  《方案》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保障水平向困难群体倾斜,以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根据《方案》,提高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保障水平。

  根据《方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仍为1万元,但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降低至3000元;特困供养人员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降低至2000元。另外,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最高赔付限额。

  根据《方案》,城乡医保参保人超过1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60%;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3000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70%;特困供养人员超过2000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80%。城乡医保参保人超过6万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70%;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6万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80%;特困供养人员超过6万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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