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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年 佛山发8张“人身保护令”

2017年03月02日 10:3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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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吕慧敏、杨健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

  昨日(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周年,佛山中院通报佛山两级法院人身保护令发出情况,并公布一宗相关典型案例,提醒女性遭遇家暴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

  据统计,佛山两级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数量为8张,其中佛山的阿梅(化名)就是遭受家暴后申请保护令的典型例子。

  案例:女子屡遭家暴 申请人身保护令

  据阿梅称,丈夫阿豪(化名)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其中2014年1月的某天,阿豪突然抓起她的头多次撞向墙壁。即便看到妻子已经晕倒在地上,毫无反抗之力,阿豪并没停手,再次抓起阿梅的头多次撞击地面。事后,阿梅因儿子的关系并无报警。

  本以为丈夫会顾忌儿子的感受有所收敛,谁知阿豪之后的举动却大大出乎阿梅的意料。阿豪以教育孩子为由动辄对儿子拳打脚踢,最严重的一次甚至将儿子脸部打至出血。事后,虽然阿梅也想找同事帮忙报警,但由于害怕儿子留下心理阴影,最终还是打消了申请援助的念头。

  情况到后期则愈发严重,2016年5月,当阿梅下班后到公婆家接儿子回家时,再一次遭到阿豪殴打。阿豪抓住阿梅的头发向墙壁猛烈撞击其头部,还踢打其头部、腹部。阿梅当即选择报警,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

  阿梅认为阿豪每次对其和儿子实行家暴后都置之不理,且都是对其要害(头部)进行攻击,令其毫无力气反击。阿豪毫无悔改之意,故阿梅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法院:一、禁止阿豪对阿梅实施家庭暴力;二、责令阿豪迁出阿梅的住所,不得进入阿梅的住所;三、禁止阿豪骚扰、跟踪、接触阿梅及其相关家属。

  法院:申请符合条件发出“人身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阿梅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最终,法院裁定:一、禁止阿豪对阿梅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阿豪骚扰、跟踪、接触阿梅及阿梅相关近亲属;三、禁止阿豪进入阿梅现居住地内活动。

  法官说法

  保护令可不依附诉讼单独申请

  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措施,它通过一系列的隔离措施,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建起一道屏障,起到预防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作用。

  该负责人称,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诉讼,可以单独申请。也就是说,受害人既可以在离婚诉讼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单独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预防和制止暴力。阿梅的案例即是申请人在没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提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时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也提醒,遭遇家庭暴力时,市民切勿做出过激行为,应寻找正确的解决方法,如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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