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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印发

2017年05月24日 13:15   来源:江门日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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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日报讯 (记者/赵可义) 7月1日起,我市(江门)正式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记者昨日(5月23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正式印发,将逐步整合现行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两项制度。改革方案贯彻落实“惠民”政策,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到“十三五”期末职工和城乡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也将逐年下调,从2019年起进一步下调至5.5%,减轻企业负担。

  分层次保障参保人待遇

  目前,我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制度,均为市级统筹,形成由住院统筹、大病保险、特定病种门诊补助、普通门诊统筹、个人账户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职工医保参保主体为城镇职工,城乡医保参保主体为城乡居民,在制度设计上划分不同群体,筹资机制、保障水平、基金管理等方面也存在差异,不能充分适应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不利于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我市于2016年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

  根据改革方案,医保城乡一体化由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构成,分层次保障参保人待遇。全体参保人可统一平等享受包括住院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普通门诊统筹、大病保险等在内的一档待遇,职工身份参保人在享受一档待遇的基础上,补充享受二档待遇,确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确保制度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原职工医保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参保人从2017年1月1日起统一按改革方案规定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金额。截至2017年6月30日,原已经终身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可按规定终身享受一档、二档相应待遇,原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并入医保城乡一体化累计缴费年限。

  按照改革方案,我市将逐步提升住院待遇水平。7月起,一档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比原来提高3个百分点,到2018年统一提高至80%。到2018年,城乡居民住院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44万元,职工由53万元提高至64万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孕产妇享受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也将提高。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在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5%提高至70%,累计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0元提高至180元。职工身份参保人普通门诊待遇基本不变,在选定了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可再选择一家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享受基层和非基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两个定额标准。

  改革方案落实向困难群体倾斜政策。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困难城乡居民参保按规定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个人免缴费。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特困供养人员报销比例提高至80%,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报销比例提高至70%,且不设年度最高赔付限额。同时,逐步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2017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5%下调至6.0%,2018年下调至5.8%,2019年下调至5.5%,逐步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此外,为确保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改革方案提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通过以下措施强化基金统筹支付能力:一是延长最低累计缴费年限。201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在我市首次参加二档的参保人,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延长至25年。二是建立住院统筹转诊、备案报批制度。对按规定转诊的住院参保人可以连续计算起付标准。市外异地就医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转诊、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统一降低为上述标准的50%。三是建立最高支付限额与连续缴费时间挂钩机制。参保人连续缴费1年(含第12个月)以内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降低为原标准的50%;连续缴费1年以上、2年(含第24个月)以内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降低为原标准的70%;连续缴费2年以上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全额享受。

【责任编辑:马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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