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剑龙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孟泽轩
首钢总公司园区开发部招商处处长
  主持人:各位网友,华侨华人朋友们大家好!为发挥侨务资源优势服务国家“依法治国”、“创新驱动发展”、“一带一路”、“互联网+”等重大战略,方便侨资侨智更加合规、高效、顺畅、共赢地加入到“万侨创新行动”、“侨梦苑”建设中来,同时发挥国务院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作用,为广大网友、侨资企业提供法律及事业发展相关咨询服务,提高大家防范风险、依法维权能力。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皮剑龙律师和首钢总公司园区开发部招商处处长孟泽轩做客中国侨网,回答网友、侨商有关法律政策、侨梦苑建设的相关问题。
 主持人:皮剑龙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中国侨网。在网友提问之前,您可以简要介绍一下您自己和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吗?

皮剑龙:我叫皮剑龙,是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自199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此外,我还是北京市政协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委员;担任北京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政协法治建设民主监督组组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权益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破产重组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特聘律师等职务。长期从事金融证券、房地产开发、破产清算与重组等非诉法律服务和金融证券纠纷、房地产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涉外贸易纠纷的诉讼与仲裁的代理。

皮剑龙: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设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是北京设立早、规模大、实力强的综合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服务质量、服务领域及客户群体等诸多方面,均居于国内同业的领先地位。

皮剑龙:金台律师事务所聚集了许多优秀的高学历、高层次的专业律师。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以上以及各类高级职称的分别占总人数的58%、23%、30%。合伙人大多求学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毕业于著名大学法学院,具有在中央部委办局、最高司法当局、最高权力机关、著名法律院校、研究机构及国际知名企业的工作背景。

皮剑龙:金台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得到党和政府乃至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近年来,一批律师于全国律协、北京律协担任重要职务,获得各级优秀律师称号,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1名,北京市政协委员1名,西城区人大常委1名)、重要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被聘为著名大学的法学教授、中央和省/直辖市的评标/评审专家、各级政府和央企的法律顾问、各级司法机关的特约监督员、专家组成员等等。

皮剑龙:金台律师事务所秉承“金律仁义真,台固法治行”的服务理念,为中外客户提供了社会各界满意的法律专业服务。目前金台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总部共有执业律师超过一百二十余名,一跃跻身北京律师行业前二十名。

皮剑龙:金台律师事务所设有武汉分所、天津分所、扬州分所。并依托分所建立了科研基地,金台律师事务所与广州、西安、重庆、郑州等区域政治经济中心的十余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并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香港、澳门等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协作关系。

  主持人:请问您担任国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有多久了?在与侨胞、特别是侨商的接触中,您认为侨胞投资中国的最大的法律或认识误区是什么?他们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投资权益方面普遍存在的困难是什么?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吗?

皮剑龙:截至今年,我已经担任国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九年了。在担任特邀律师的过程中,我经常与侨胞、侨商交流在华投资的一些方向、法律风险等问题,发现了他们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

皮剑龙:目前侨商在华投资成为一个大趋势,随着国外爆发经济危机,经济形式十分不乐观,很多华侨将投资目光瞄准了中国大陆这个在经济危机中经济仍能稳步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并且有众多的优惠政策,一时间,华侨纷纷回归大陆投资。

皮剑龙:侨商在华投资额很多,但很多侨商对中国大陆的经济形势、政策法规并非十分了解,导致在投资过程中发生了许多纠纷。由于对中国的法律规定并非十分了解,侨商的一些做法并非完全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导致存在法律风险隐患,我认为这也是侨商在维护自身合法投资权益方面普遍存在的困难。在今后,侨胞在中国投资时,应对中国的法律环境进行了解,对涉及的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部门有一定的认识,在投资、经营的过程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产生。

  主持人:您作为资深法律工作者,您认为侨胞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号召,积极投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建设浪潮中所具有的优势有哪些?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您能为我们的侨胞解决这些问题、面对这些风险点提供些法律方面的建议吗?

皮剑龙:侨胞在向大陆投资时,我认为应对大陆的法律环境进行了解,对涉及的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部门有一定的认识,在投资、经营的过程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产生。

皮剑龙:需要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地方性法规,在对项目进行深入考察、确定投资方向时应加强法律风险意识,从法律层面论证项目的可行性,不能只着眼眼前利益,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风险。

皮剑龙:侨资企业在华投资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制定法律风险评估机制,使其在决策时能够规避大部分法律风险。我认为这些法律风险点存在于侨商投资项目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主持人:下面进入网友提问时间。
  网友:孟处长您好!请问北京侨梦苑——“世界侨商创新中心”的具体位置在哪里?

孟泽轩:初步确定为紧邻长安街的两个地块,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其中项目一期拟位于长安街南侧,控规SG-S-1-009地块,用地面积4.36公顷,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左右;二期拟位于一期南侧,控规SG-S-1-014地块,用地面积4.23公顷,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左右,视一期情况再定。

  网友:孟处长您好!您能介绍一下北京侨梦苑——“世界侨商创新中心”的开发团队吗?

孟泽轩:自2015年7月7日,首钢总公司与世茂、富华、正大、金鹰、百度、经纬、玖龙七家侨商共同签署合作框架协议,项目的开发主体也将由首钢与这七家侨商组成联合体,并成立合资公司。

  网友:皮律师您好!我是马来西亚的侨商,打算转型房地产行业。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开发房地产业务的政策性限制是什么?

皮剑龙: (一)对经营范围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列出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分类,外商投资房地产行业应严格遵守指导目录,依据不同的类别,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允许类适用于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限制类适用于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和合作),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济公司; 禁止类适用于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皮剑龙:(二)对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限制: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71号文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对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要求为:

皮剑龙: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有的地方政府有较高规定),其他类房地产企业参照《公司法》,即独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

皮剑龙:2、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42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

皮剑龙:(三)投资回报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股东回报或变相股东回报的条款。

皮剑龙:(四)外汇用汇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汇用汇应符合以下规定:

皮剑龙: 1、 从2006年9月1日开始,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必须以自由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否则外管局不予办理转股收回外资外汇登记。

皮剑龙:2、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股东回报或变相股东回报的条款,否则外管局不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

皮剑龙:3、 从2007年5月23日开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存在:(1)为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2)为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情形的,不能办理外汇结汇手续。

皮剑龙: 4、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皮剑龙: 5、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皮剑龙:(五)资产并购对所转让项目的限制:房地产开发领域的资产并购,就是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订)》对项目转让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皮剑龙: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一个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最后一个是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皮剑龙: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 权属有争议的;

6、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皮剑龙:(六)对外商投资企业转投资的特殊限制: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房地产业,在鼓励类、允许类范围内的,直接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限制类范围内,应按照本备忘录的相关内容,先通过商务部门的审批,凭批复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网友:律师您好。我在广西有一套祖房。我回国后,发现这套房产因为历史原因被其他人占据。现在正赶上这套房子马上面临拆迁。现在的住户说房子是政府当年给他的,拆迁应补偿给他。我该怎么办?

皮剑龙:对于您的这种情况,如您是该祖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权利继受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目前房屋占用者返还房屋,或者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人是您。然后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作为被拆迁人,要求进行补偿。

  网友:北京侨梦苑的生活配套设施齐全吗?原先这里是老工业园区,如今附近的生活环境如何?

孟泽轩:目前侨梦苑正处于立项阶段,周围有很多老工业遗迹,我们正在有针对性的对建筑风貌、生态环境、地下空间以及老工业遗迹保护做专项研究。未来侨梦苑将本着为侨服务的理念,相关配套肯定会非常完善。

  网友:孟处长您好!您能介绍一下北京侨梦苑——“世界侨商创新中心”的建筑规模吗?

孟泽轩:本项目拟建主要内容为办公及相关配套商业、酒店、公寓等服务设施。项目总用地面积43600㎡,地上总建筑面积为218000㎡,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47964㎡(包括甲级办公建筑面积为80320㎡,创新基地建筑面积为67644㎡),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为70036㎡(包括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7873㎡,酒店用房建筑面积为30420㎡,公寓用房建筑面积为21743㎡)。以上数据为目前规划方案,之后还会根据市场等相关情况经过多轮论证确定最合理的业态分布。

  网友:孟处长你好。北京的高校资源很丰富,各种研究院聚集。现在北京侨梦苑与哪些有合作关系,对我们入驻后招聘人才,项目研发有没有相应的支持政策?

孟泽轩:首钢目前与清华大学等多个院校在很多领域都有很多学术交流以及合作;比如老工业遗迹保护、绿色生态示范区以及土壤治理等相关方面都有很深入的专项研究。在国侨办的领导下,将北京长安街边的侨梦苑打造成为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的高新技术研发和创造能力在国内应用、展示的创新平台。 首钢方面也将张开臂膀,热切期待海内外华侨华人来到首钢投资发展,首钢也将借助国际国内资源,积极发挥侨商招商引资引智方面的优势,以创新驱动发展,以科技进步带动产业升级,服务首都发展,将其打造成“高端要素集聚、创新创意活跃、总部特征明显、生态环境优美”的全区典范。

  网友:皮律师您好!我是巴西的。我近几年回国发展。因为对国内的情况不了解,在合同上吃过亏。想咨询下如何处理与地方政府存在合同上的理解不一,以及地方政府换届后出现政策不延续问题?

皮剑龙:对于企业家来讲,最重要的是投资的法治环境、文化环境,要强调产权保护,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而不要依靠政府的人情办事。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政府依法行政,一切都已法律为准绳。因此,即使政府换届,仍然要依法行政的。

  网友:律师您好!我姑父是一家侨资企业的大股东。不幸的是,姑父上个月去世。我想了解一下,我姑姑和我表弟需要通过哪些程序继承到公司股份?手续有哪些?他们是平均分吗?有什么顺序吗?股份正式归他们所有,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皮剑龙: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您姑父去世后遗留公司股权应属于遗产,如果生前立有遗嘱,应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如果没有遗嘱,则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分配。您的姑姑和表弟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具体分配的方案还需要结合继承人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对于继承的时间,依据法律规定在继承发生之时开始就已开始。

  网友:孟处长您好!您能讲讲北京侨梦苑——“世界侨商创新中心”项目背景吗?

孟泽轩:2016年是 “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规划要严格控制规模,把非首都功能疏解与中心城提质增效结合起来,严控中心城建设总量,有序疏解人口。积极有序推动功能疏解、强化和重组,集中力量治理“大城市病”,提升环境品质和运行效率,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典范地区。

孟泽轩:同时,《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严控增量、疏解存量、疏堵结合调控北京市人口规模。要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要大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增强资源能源保障能力,统筹社会事业发展,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孟泽轩:深入推进北京城市建设战略布局,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紧密围绕 “国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场需求”,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加快西部地区转型发展”工作部署,借助国际国内资源,引进高端人才、优质项目和先进技术,服务首都发展,尽快形成与首都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化国际新城”至关重要,因此建立“世界侨商创新中心”的规划便应运而生。

  网友:孟处长您好!您能介绍一下北京侨梦苑——“世界侨商创新中心”目前的开发阶段吗?

孟泽轩:在国侨办、市侨办、石景山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首钢总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与市侨办、石景山区共同签署《加快西部地区转型发展推进世界侨商创新中心建设战略合作协议》;2014年12月18日,与市侨办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国侨办裘援平主任、庄荣文副主任进行专题汇报,裘援平主任对下一步工作做了重要指示;

孟泽轩:2015年1月22日,首钢总公司与国侨办、市侨办、区政府共同举办了世界侨商创新中心规划建设论坛;2015年3月19日,与市侨办、石景山区政府在程红副市长召开专题会上,对世界侨商创新中心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2015年6月24日,与市侨办就项目情况向裘援平主任做了专题汇报,裘援平主任对相关工作高度认可;

孟泽轩:2015年7月7日,与世茂集团、富华国际集团、正大集团、新加坡金鹰集团、百度集团五家侨商共同签署《关于推进“世界侨商创新中心”建设的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8月28日,王安顺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关于侨商项目情况的汇报,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以及充分的认可,下一步将按照裘主任“部市支持、首钢主导、侨商参与、市场运作”的16字指导方针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孟泽轩:2016年2月3日,为进一步完善设计方案,首钢总公司、市侨办及石景山区联合举办了“世界侨商创新中心”专题论证会,邀请国侨办经科司、中国侨商会、市发改委相关领导、合作侨商以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国建筑设计院等专家召开了项目专题论证会,与会侨商股东对项目进展工作非常认可。4月13日与14日,首钢分别将项目向市规委及国侨办裘主任做了详尽的汇报,并得到了高度的认可。

  网友:皮律师您好!我是西班牙的侨商,在国内投资了一家医院。目前,在国内有许多由侨商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这得益于国家的大力鼓励和提倡。近年来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在税费、行业准入、执业许可、设备配置、水电气费用等许多方面逐渐享受到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但在某些方面,相较于公立医院,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依旧受到不公的待遇。例如,201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和2013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中均有明文规定,对公立医院免收刷卡手续费,而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不能享受此政策,导致在患者到医院就医刷银行卡结账的手续费收取上存在不平等、民营医院要收取、而公立医院免手续费的现象。请问律师,有没有哪些支持我们待遇平等的法律条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优先尊重哪一条呢?

皮剑龙:2015年国家政府印发《 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纲要指出,未来国家会大力发展社会办医。鼓励社会力量与公立医院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支持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

皮剑龙:2015年6月国家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将社会办医的大政方针落细、落实,努力实现准入、运营和监管等方面的公平待遇。

皮剑龙:10月14日,国务院发文决定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指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取消行政审批。对此,医保定点进入流程简化,新店进入医保几率增加,利好民营医院和连锁药店板块。

  网友:我是一位欧洲华侨。我在东部省份和一家公司合作一个文化项目。对方违约贻误进程,害怕被追责赔偿,结果他们恶人先告状,到公安机关诬告我“合同诈骗”,警方立案后,曾对我做出限制出境的措施。后来经过调查,发现我并未诈骗,撤销案件,但我因为这个事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公司也濒临破产。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怎么维护我的利益?我可以告对方公司吗?如果可以,可以告他什么罪名?如果不刑事状告的话,民事赔偿有可能吗?

皮剑龙:如果对方捏造证据或者故意对你你进行诬告陷害,致使公安机关对您进行刑事立案侦查,那么对方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您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此外,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方如果存在故意捏造证据对您进行诬告,存在侵害您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问题。对此,您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您的损失。

  网友:皮律师您好!请问如果创业公司提供股权激励,最基本的手续有哪些?比如说,股权和股份是不是也像协议那样,应该有双方各持一份的书面证明?

皮剑龙:基本手续包括:

皮剑龙:1. 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现在有的方式很多,包括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用于激励的股权总额、激励对象(例如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激励期限(例如是期权的话,就得有期权的限制期、行权期等)、具体授予时的操作方式、审批层级等;

皮剑龙:2. 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如需,根据章程确定)审批; 3. 与激励对象签署协议; 4. 有的公司会发股票,有的公司不发,但作为非上市公司,为避免违规,建议不发; 5. 如后续股权激励制度有变化,则需通知激励对象。

皮剑龙:公司内部还要做一些准备,比如

1、要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什么层级以上可以持股?人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否则股份太少激励效果不够。

2、公司打算拿多少股权比例进行激励?5-15%都有,而且要分几期,还要预留部分给未来招纳的人才;

3、激励股权方式是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直接就是被激励对象直接在公司持股,间接就是设立一个持股公司或者持股合伙企业,被激励对象在持股公司持股。

4、激励是从哪来的?可以股权转让,可以增资。

股权转让的话,谁转让?可以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也可以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转让。

增资的话,就是全体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比例稀释了。需要注意,有部分公司已经有投资者进入,看看协议有木有反稀释条款,再看看这个条款对股权激励是不是有例外约定。

5、还有股权激励的价格确定,现在工商办理股权转让什么的,对税收是否缴纳都查的很严,最好事先跟主管税务部门咨询说明下情况,不然可能会被补缴税。

签署协议只是在这些事情确定以后,才落实到纸上,签署的。

  网友:孟处长您好。现在北京首钢工业园区好像成为了一个旅游观光的景点。世界侨商创新中心建成以后还会继续对市民,游客开放吗?建设过程中有没有旅游功能方面的考虑?

孟泽轩:首钢老厂区位于北京西部生态带,坐拥石景山,紧邻红光山、四平山、永定河,内有秀池,群名湖等水系,具有独特的山水环境特色。不仅如此,首钢拥有100多项重要保留和强制保留的工业遗存资源,承载北京的工业记忆。更有碧霞元君庙、古井、金阁寺、碑亭等历史古迹,文化积淀深厚。首钢园区今后的发展将定位为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示范区,将立足新时期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坚持以城市功能精细再造和产业结构深度调整为导向,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实现产城融合,促进区域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旅游也会成为园区的配套功能之一,今后将没有厂区内外之分,园区将如同CBD一样,全部对外开放。

孟泽轩:同时,随着冬奥组委会入驻首钢园区,园区将体育及其相关配套产业纳入到园区的整体产业规划中,为奥运做好服务。

  网友:我在内地经营一家酒店,位于一个景区里,当时和景区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2015年初,景区道路、酒店门前等部位发生大面积地基塌陷,对酒店正常运营造成严重影响。我们向景区管理公司反映情况,他们回复说需要修缮,并告知我方暂停营业。一直修了1年多,结果导致酒店受这些因素影响被迫关停。我的利益怎么维护?如果打官司,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皮剑龙:如果您和景区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公司对于景区的道路以及您酒店门前坍塌部位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那么当道路发生坍塌后,物业管理公司理应履行合同义务,对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理。如果因物业管理公司原因导致未及时修理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修理完毕,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违约问题,可以对因为其违约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如果需要诉讼解决,最主要的证据乃是自身遭受的损失证据,以及因物业公司原因导致坍塌道路未及时修理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修理完毕的证据。

  网友:孟处长您好!请问北京侨梦苑——“世界侨商创新中心”的目标客户包括哪些?

孟泽轩:本项目在国侨办、市侨办指导下,项目单位首钢总公司拟与7家知名侨商合作,借助国际国内资源,引入侨商侨智中的创新要素和高端资源,以创新驱动发展,以科技进步带动产业升级,服务首都发展。将首钢世界侨商创新中心项目建成为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的创新平台,形成与首都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化国际新城。

 网友:皮律师您好!我是刚回国的科研人士。我想咨询下,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现在参与一个创业团队,团队负责人说可以给我7%的股份,但是由他代持。说会出一个协议。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存在有效性问题?在和我制定股权代持协议前,是否先应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然我都不拥有该公司的任何股权,也不是股东,和他直接签股权代持协议岂不是无效?

皮剑龙: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便通过《公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关系的合法性予以肯定。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皮剑龙:该司法解释对于隐名股东身份识别提出了至少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出资;二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意;三是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但,股权代持有风险,提示注意:

皮剑龙:首先,显名化存在障碍。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皮剑龙: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性较强的实体,出于对公司出资人业已形成的信用基础的维护,《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作出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显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条件是按照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来的,隐名股东变更为登记股东实质上相当于引入了新的合作伙伴,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才能实现“显名”。在其他股东并不知晓并认同隐名股东的存在、隐名股东未参与管理的情形下,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同意”。

皮剑龙:第二: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即对合同的签署方发生法律效力。《股权代持协议》仅对其签署方团队负责人和题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题主即便凭借着经确认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亦无法直接向公司请求将自己变更登记为股东。

皮剑龙:第三:《公司法解释三》虽然规定了“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但未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做出规定,因此如果代持协议双方选择股权转让方式来实现显名,考虑到转让无须支付对价,则隐名股东所应获得的股权可能面临着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窘境。

皮剑龙:总结一下,现实中隐名股东在显名化的过程中障碍如下:(1)股东身份确权得不到支持;(2)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无法请求变更为登记股东;(3)若采取股权转让则面临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转让权的困境。

皮剑龙:其次,有代为处置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作为公司登记的股东,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对所代持的股权予以处分。因此引申出了代持关系的第二种局限性,即隐名股东权益因显名股东违反双方约定、处置股权所导致的损失。

皮剑龙: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即在作为第三方的受让方善意、以合理对价且办理相应交接手续的情况下,该受让方可取得相应的所有权(在公司股权转让中,为公司股权)。

皮剑龙:因此,如果显名股东将其所代持股权予以处置,而满足上述条件,即以合理对价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第三方,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隐名股东将失去对于公司股权的相应权利。

皮剑龙:当然,显名股东处分股权造成隐名损失,隐名股东可以请求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但是一般在较难证明自己实际损失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如何确保自己的损失得到弥补也将是现实中较难平衡的问题,尤其是在公司资产优良,发展空间较大,具有较好成长性的情况下,有关损失确实较难估计。

皮剑龙:最后,参与公司治理存在困境。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间的协议,通常有关董事、监事等职位的提名、委派或选举为公司股东的权利,股东亦可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而在一个代持关系中,因为隐名股东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因此其需要通过显名股东参与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事项决策及董事、监事人员选任。

且不说在代持关系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否对如何向公司委派人员或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作出明确约定;即便是明确约定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一致行动,考虑到股权代持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委托持股),受限于受托人违背委托合同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与程度,仍有可能丧失在公司中本应由股东享有的话语权。

 网友:孟处长您好!我想问问北京侨梦苑——“世界侨商创新中心”的产业定位是什么?

孟泽轩:本项目为首钢世界侨商创新中心项目一期工程,拟由首钢总公司与正大、世贸、百度、金鹰纸业、九龙纸业、经纬、富华等七家知名侨商合作,将相关产业的设计研发等价值链高端环节落在创新中心,形成创新驱动的承载平台。

孟泽轩:项目建成后将以持有经营为主,不仅盘活现有资源,而且积极发挥侨商招商引资引智方面的优势,将其打造成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的典范,打造成国家绿色低碳示范区的典范,打造成区域协同发展的典范,打造成为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的高新技术研发和创造能力在国内应用、展示的创新平台。

 网友:您好。我朋友是个侨胞,在南方省份投资一个工贸公司,从事五金机电方面的业务。他的一个主要客户长期采用合同后三个月才付款的方式。从2013年开始,这个客户公司遇到困难,付款没有按合同执行,至今已经欠我朋友公司400多万。因为我朋友的公司规模比较小,实力有限,困难重重。我朋友现在人在美国,深感不安。我想了解一下,他怎么才能从法律角度解决这个问题呢?他又不太想打官司,所以一直拖到现在。如果打官司,需要准备哪些重要证据或资料呢?

皮剑龙:如果对方确实因为困难导致延期付款,可以先进行协商,是否可以分批支付拖延货款;另外,可以让对方提供担保物或者提供保证人,对所欠债务进行担保或者保证,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失。另外,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收集准备起诉证据,包括双方的合同、支付凭证、收货单等等,此外,还应积极收集对方财产线索,供起诉时候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未来执行之用。

 网友:您好。世界侨商创新中心预计何时能建设完成?哪些行业将是你们引进的重点?

孟泽轩:预计2018年能够建成。目前拟与7家侨商就他们各自的优势资源和板块引进相关产业。在国侨办的领导下,将引进侨商银行、侨商基金等金融行业为广大侨胞服务;并将引进诺贝尔工作站及创新公司等科技类产业为主。

 网友:皮律师您好!我是浙江籍的侨商。从法律意义上讲,截图能作为证据吗?如何鉴定截图的真实性?经常看到新闻报道里面提到,"某专家建议及时截图作为证据",那么,某次官司中,拿出与对方的聊天记录的截图(比如QQ截图,甚至视频记录),能作为证据吗?如果聊天记录在服务器端加密了,或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查看,那么该由谁鉴定,该怎么鉴定截图的真实性?

皮剑龙:截图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提交,但证明力较弱,容易受到对方当事人质疑真实性。如果对方没有质疑也可能被采纳。

皮剑龙:在公证机关可以公证网页等材料,证明力比较强。

如果是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一般要有合理理由或证据表明该证据确实是自行无法收集的。是否接纳调查取证的申请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同时也有可能因被调查单位不配合而取证时间长或取证效果差。

 网友:皮律师您好!我在天津有一间门面房。与中介的托管合同2016年元月到期,我于2015年11月告知中介合同期满将收回房子自用,并告知租户。此时我才知道中介已将房子租给租住户至2016年5月。三方协调无果,中介消失。我考虑到租住户租金已交中介至2016年2月且租住户称暂时找不到房子,同意可以延至2016年2月收房。现租住户还是不愿搬出,请问我可以收回房子吗?除了诉讼还有什么有效办法?

皮剑龙:除了诉讼,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外可以申请工商部门进行调解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

 网友:孟处长,世界侨商创新中心与丰台科技园相比有哪些独特之处?世界侨商创新中心未来的发展目标是什么?

孟泽轩:首先,世界侨商创新中心的主题是一个“侨”字,一方面是在国侨办的领导下要为广大侨胞回国回京投资发展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另一方面是要在项目的建筑风貌及产业定位中充分结合“中西合璧”的理念,打造成一个北京西部的典范项目,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房地产项目,和丰台科技园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项目。

孟泽轩:在首钢园内建设世界侨商创新中心,是首钢园建设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使命艰巨,我们也倍感光荣。我们真诚的欢迎侨商朋友们来首钢园投资,我们在此郑重承诺全力做好对接工作,为侨商朋友们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相信在不久的未来,一个充满侨商创新元素的首钢园将在北京西部崛起,一个充分体现侨商智慧的新首钢园将在十里长街西端屹立,让我们一起为将首钢园打造成为和谐宜居之都的示范区贡献自己的力量!

 网友:您好。我们在国内和一家企业合资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我们是大股东,对方是小股东。但总是单方面要求合资公司负责公司各类印章保管和使用的总经理将合资公司的公章、财务章交给他们,图谋独占合资公司。最近,他们未经股东会、董事会讨论同意,强行夺取公司印章、掌控公司。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侵害了我们的侨资企业的利益。我想问,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这种纠纷?要特别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皮剑龙:对您提出的问题,如果对方擅自抢夺公司印章,可以及时报警处理;此外,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公司印章;如果对方未经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可以起诉确认违法召开的股东会无效。

 主持人:网友、侨胞朋友们,本场在线答疑到此结束,感谢皮剑龙律师和孟泽轩处长的精彩解答,谢谢大家!

皮剑龙:谢谢大家!

孟泽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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