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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遭遇建筑工程欠款连环案 律师紧急助追讨

2016年05月25日 14:22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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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提供: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张盈 [点击查看律师简介]

  一、案情简介

  2007年4月,张盈和郑颖律师接受A有限公司的委托,承办了一起连环案。本案委托人A有限公司找到律师时,其公司银行账户中的260万元已被划拨至法院账户,并面临着即将发给B有限公司的紧迫局面,就是在这种万分紧急之际,张盈律师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先是通过对诉讼程序规则的准确把握、灵活运用,阻截了法院发放执行款;然后又按部就班地承担起维权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是因B有限公司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引发的。通过代理本案,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经历了执行异议、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故承办律师以时间为线索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演变过程以及案件的基本事实梗概介绍如下:

  (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再审原告、上诉人):B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原被执行人):C公司

  变更后的被执行人(再审被告、被上诉人):A有限公司

  (二)C公司演变为A有限公司的过程

  1、2002年5月15日,C公司改制为C有限公司

  2、2002年10月8日,C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A有限公司

  (三)案件基本事实梗概

  1、2004年10月12日,B有限公司起诉C公司,要求C公司支付B有限公司1994年承建工程的工程款,而此时C公司已经过改制和更名变更为A有限公司。

  2、2005年6月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作出(2004)二中民四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缺席判决C公司给付B有限公司欠款1910621元。

  3、2006年3月7日,B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C公司的财产。

  4、2008年4月21日,二中院向A有限公司送达了裁定书,变更A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不仅冻结了其银行账户,而且将冻结之款划拨至法院。

  5、2008年6月24日,A有限公司向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

  6、2008年9月23日,二中院向A有限公司送达了进行再审,中止执行的裁定书。

  7、2008年11月27日,二中院开庭重新审理了B有限公司诉C公司工程欠款一案,并将A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

  8、2009年4月15日,二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2004)二中民四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驳回B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9、2009年8月1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办理情况

  (一)中止执行程序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曾提出若干关于对执行行为的意见并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异议书中的很多观点都曾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律师清晰鲜明的代理思路:主要打执行程序瑕疵,但也不放弃打审判实体中存在的问题,为案件能够顺利再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下面我们先来谈谈本案在执行程序上的不妥之处:

  一是法院不应当变更被执行人为A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作为被执行人如果法人名称变更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作为被执行人,但法人变更名称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执行过程中”。然而,在本案中,C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时间是2002年,B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是2006年,由此可见,C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行为并非发生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而是发生在“申请执行人起诉之前”,因此本案根本不能适用上述规定,故法院裁定变更A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欠缺法律依据。

  二是如果法院变更A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能得以纠正,势必会剥夺A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审判程序,充分发挥辩论的权利,这是有悖于司法公平、公正原则的违法行为。因为:C公司2002年改制并更名,法院2004年受理诉讼,2005年审理判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A有限公司对此概不知情,既没有收到任何应诉通知,也不曾享受过任何诉讼权利,这已经严重地剥夺了A有限公司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实际上,这有违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被剥夺,即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再确凿,适用的法律再正确,法院也无法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在诉讼审判程序中欠缺一方当事人。

  回顾整个诉讼历程,本案真可谓困难重重,因为本案的情况是罕见的,之前二中院根本没有类似的案例可供参考,因此,案件的走向曾不仅是摆在律师面前的困惑,也是法院面对的棘手问题。因为如果要想真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不留下任何后遗症,法院必须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打破常规,突破性的、创造性的灵活运用程序规则,将“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提起再审,通过实体审理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编辑:李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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