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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侨政策法规

2016年11月30日 15:42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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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在国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先后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全国各省(区、市)也先后出台相应实施办法。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坚持依法开展侨务工作,不断提高依法护侨水平。

  (一)身份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华侨与外籍华人的区别是华侨具有中国国籍,外籍华人具有外国国籍,但不具有中国国籍。

  对华侨身份的具体界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出境入境

  华侨持中国护照和外国居留许可出入中国国境。华侨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籍华人持外国护照和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入出中国国境。中国其他入境许可证明还包括居留证、永久居留证等。

  1.来华签证

  外籍华人来华,一般在入境前应当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馆、领馆按照事由申请办理相应类别的签证。其中,探亲类(Q1、Q2字)签证主要适用于外籍华人。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不超过180天)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口岸签证:一般情况下,外籍华人应当在入境前办妥来华签证。因以下情形无法在入境前办妥签证的: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个人申请口岸签证,由本人抵达口岸时向口岸签证机关提出申请。

  签证延期:外籍华人凭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境内停留,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无需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期限。申请签证延期,需要按规定向停留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外籍华人持多次签证的也可选择出境后再次入境,重新计算停留期。

  换发签证:外籍华人入境后按照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可以换发签证。换发签证向停留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居留证件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180天的,可以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居留证共有五类,分别是工作类、学习类、记者类、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日,最长为5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日,最长为5年。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由本人向拟居留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由亲属、有关单位或者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团聚类居留证件的签发对象主要是外籍华人。对已满60周年和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子女等外籍华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一次性签发居留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对其他外籍华人可以一次性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延期。

  3.永久居留证

  永久居留证俗称“绿卡”,外籍华人凭借本人的外国护照和中国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按照现行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投资类。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对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金符合额度要求。

  二是任职类。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任职单位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是特殊人才类。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中国特别需要的。

  四是婚姻家庭类。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五是投靠类。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外籍华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后,由公安部审批。

  4.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实施的特殊出入境政策试点

  2015年7月1日,公安部实施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12项出入境政策试点。与华侨华人相关内容为:

  1.外籍人员在沪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注:工资性年收入标准和纳税标准按照上一年度上海市人均水平倍数进行调整)。

  2.在保留现有永久居留资格申请途径基础上,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制定的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3年后,经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3.对上海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或者其他邀请单位出具证明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外国人,未持签证来华的,可以向抵达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后可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以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者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4.具有在上海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凭高等院校毕业证书等材料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进行毕业实习及创新创业活动。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5.简化现有审批流程和手续,提供签证便利。一是对持有人社、外专部门签发的工作许可证明来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允许其在入境后直接凭工作许可证明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以向抵达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工作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二是对计划来上海投资或者创新创业的外国人,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投资证明或者创业计划、生活来源证明等,向抵达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私人事务签证,入境后可以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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