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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侨政策法规(3)

2016年11月30日 15:42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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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回国(来华)定居

  华侨回国定居是华侨按规定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取得或恢复国内户籍;外籍华人可以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华侨回国定居,以及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华侨回国定居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可以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本人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拟定居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领取居民身份证。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国外居留证明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当地的有关规定。

  2.外籍华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

  外籍华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取得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国公安部负责审批。

  (四)社会保险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华侨华人,可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聘雇华侨的用人单位,以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华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在国内灵活就业的华侨,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按照个体身份人员参保办法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华侨的社会保障号码根据华侨所持有效中国护照的号码进行编制。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就业,首先应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工作类居留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用人单位招用外籍华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外籍华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外籍华人社会保障号码根据其所持外国护照号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进行编制。

  华侨、外籍华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华侨、外籍华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按照程序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确认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华侨、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五)就学招考

  在义务教育阶段,涉侨教育政策针对的主体为华侨子女(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其身份既包括华侨也涵盖外籍华人。高中及高等教育阶段,涉侨教育政策针对的主体仅限定为华侨学生。

  1.义务教育。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就读,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河北、辽宁、山东、内蒙古、浙江、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等省区市政府侨务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出台政策,规定外籍华人子女在本省区市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参照华侨子女就读政策执行。

  2.高中教育。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华侨学生所持中国护照建立学籍。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华侨学生缴纳学费的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致。

  3.高等教育。华侨学生可以参加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简称“联招”考试)。华侨学生的考试报名资格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近四年(截止报名时间结束止)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按一年计算),同时须持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中文或英文)以及中国护照。“联招”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30日,6月底开始录取工作,具体报考情况可以登陆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cogd.edu.cn)进行查询。

  对已被录取到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华侨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华侨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用于奖励、资助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全日制华侨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六)慈善捐赠

  按照华侨、外籍华人意愿,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慈善活动,包括以捐赠财产、提供服务等形式,开展扶贫济困、救助自然灾害、支持教育、文化事业发展等公益活动。

  华侨、外籍华人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华侨、外籍华人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还参与对华侨、外籍华人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工作,保障其捐赠财产的合法权益。

  税收优惠:华侨、外籍华人投资企业用于慈善活动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部分,准予在未来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向注册在中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华侨、外籍华人个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华侨、外籍华人从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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