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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首部实体法即将施行 揭秘它是怎样炼成的(4)

2016年12月28日 11:14   来源:泉州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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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让海丝史迹遭毁才追悔莫及”

  黄碧山是南安、泉州和福建省人大代表,他大半生都在为九日山保护和海丝申遗奔走。

  从1998年起,黄碧山开始在各级人大会议上强烈呼吁保护九日山,力推从法律法规上加强对海丝遗迹的保护。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黄碧山自始至终参加,从未请假,在调研座谈会上提出了相关建议,“该条例既要突出保护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也要注重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既要体现政府主导,也要发动群众参与,做好合力保护。”

  黄碧山说,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不少海丝史迹的整体性遭到破坏,“希望《条例》的出台能切实加强对文物整体性的保护,不要让更多海丝史迹景观风貌被破坏后才追悔莫及。”

六胜塔(陈起拓 摄)
六胜塔(陈起拓 摄)

  亮点解读

  新鲜出炉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内有总则、保护与管理、利用与开放、法律责任、附则等五大章三十五条,其中有哪些规定值得关注?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表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保护海丝史迹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规定了相应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其中一些规定是上位法所没有涉及的,成为该法规的亮点。

  破坏海丝史迹 最高可罚50万元

  该负责人指出,《条例》明确了破坏海丝史迹的各种行为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规定了政府应当对在海丝史迹保护、管理、利用和捐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做到奖惩分明。

  例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丝史迹及其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划,禁止在保护区域内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等。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擅自修缮、迁移、重建、拆除海丝史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缮非国有海丝史迹 可获补助

  修缮问题一直是保护海丝史迹的一大问题,一些海丝史迹往往因为没有及时得到修缮而遭受破坏。

  该负责人指出,针对非国有海丝史迹修缮难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有损毁危险的海丝史迹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帮助;对具备修缮能力而未能修缮的,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管理责任人承担,也可以依法置换或者购买。

  划定范围 保护“编外”史迹

  “文物保护工作中,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是一个难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我市共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3811处,其中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有将近3000处,而这类不可移动文物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海丝史迹。此类海丝史迹点多面广,数量众多,但现行实施的文物保护法等上位法对这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规定不多、不明确、不具体,导致这类史迹保护往往不到位,极易遭受破坏。

  为此,《条例》第十二条就明确提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由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并公布。同时,还要求“应当参照其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的做法,对这类海丝史迹的保护措施进行具体明确规定”。

  “这是本《条例》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也是一大亮点。”相关负责人称。

  创新管理方式 可聘请文保员

  当前,不少海丝史迹面临无人管理的难题,导致破坏严重。

  《条例》总结了泉州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的经验,针对目前海丝史迹保护机构缺位、管理人员不足等急需解决的问题,在第六条中明确,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还特别规定了“对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方式进行保护管理”。该负责人认为,这是《条例》对上位法的补充,也是创新性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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