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首页侨乡传真

两公司用“每天”傍名牌 赔佛山“海天”100万

2017年03月21日 15:0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字号:
中国侨网被控侵权的两个产品。
被控侵权的两个产品。

  买瓶酱汁,乍一看是“海天”,再细看发现原来是“每天”。继“海天酱油”南北之争后,近日又有两食品企业因产销一款名为“每天”的“红烧酱汁”产品,被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200多万元。记者昨日(3月20日)获悉,佛山中院终审认定两企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海天公司100万元。

  案情:海天状告两食企侵权索赔200万

  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伊例家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每天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带有“每天”标识的“红烧酱汁”产品,因认为该产品商标中使用的“每天”字样与海天公司的“海天”注册商标相近似,同时该产品的装潢亦存在刻意仿冒,海天公司遂于2015年12月将两家企业告上法庭。

  一审庭审中,海天公司认为每天公司注册使用的字号“每天”与其商标及字号构成近似,傍名牌的故意明显;两企业共同生产销售带有“每天”标识的“红烧酱汁”,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对方在生产销售的“红烧酱汁”上擅自使用与海天公司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并在产品纸箱、产品包装夸大宣传为“国内首创”。因此,海天公司请求判令两企业立即停止相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去年9月,禅城法院一审判决两企业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海天酱油”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每天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样,同时两公司立即停止在“伊例家红烧酱汁”产品外包装纸箱中使用“国内首创”的虚假宣传,并赔偿海天公司100万元。

海天公司主张权利的装潢。
海天公司主张权利的装潢。

  终审:认定侵权赔偿100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的两家企业上诉至佛山中院。

  伊例家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是红烧酱汁,酱汁与酱油为同类商品,伊例家公司在酱油商品上使用“每天”商标并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同时,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已申请外观专利,受专利法保护,而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与海天公司的装潢整体布局差异明显。此外,红烧酱汁属伊例家公司首创,使用“国内首创”字样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与海天公司无关,不应成为影响赔偿数额的因素,一审判决100万元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每天公司上诉称,自身没有突出使用“每天”字样,不存在攀附“海天”知名度的故意,属善意使用,两企业字号也并不近似。

  经审理,佛山中院认为两企业得到许可使用的“每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不包含酱汁;两企业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每天”商标与“海天”相比,二者文字的外观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侵害了海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装潢与海天公司主张权利的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每天公司的企业字号“每天”与“海天”近似,作为经营相同行业的企业,在选择企业名称时未作善意、合理避让,主观上存在攀附海天公司商誉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两企业称“伊例家红烧酱汁”为“国内首创”,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海天公司的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两涉案企业的规模及生产能力等因素,佛山中院认为100万元赔偿金额合理。

  据此,佛山中院驳回两企业上诉,维持原判。

  文/图 佛山日报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吕慧敏、郑正坚

中国侨网微信公众号入口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信箱 | 版权声明 | 招聘启事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京ICP备05004340号-12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6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8315039 举报邮箱:huaren@chinanews.com.cn

Copyright©2003-2024 chinaq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关注侨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