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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火锅店“口水油”系列案集中宣判

2017年04月27日 14:50   来源:温州晚报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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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侨网

  一家家吃饭要排队、生意越做越大的火锅店,竟然将客人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重新提炼,再次给客人食用。

  昨天下午,鹿城法院对在温州闹得沸沸扬扬的“大龙燚”火锅店、“万德府”火锅店、“匠心坊”火锅店涉地沟油案共计1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集中宣判。

  “大龙燚”火锅店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余某、唐某经商量决定,由余某经营的“大龙燚”火锅店负责提供客人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由唐某负责提炼加工成“老油”(俗称“口水油”)后,卖给“大龙燚”火锅店,销售给客人食用。

  2016年8月25日至9月27日,唐某多次从“大龙燚”火锅大南门店和新城店捞取废弃油,运至其租住的飞鹏巷和花坦巷出租房,提炼加工成“老油”后,卖给“大龙燚”火锅新城店。

  毛某受唐某的指使,2016年9月24日至27日四次来到“大龙燚”火锅两家门店捞取废弃油,提供给唐某提炼加工“老油”。

  凌某作为“大龙燚”火锅店主管厨房的股东,同意厨房给唐某提供火锅废弃油及在厨房里使用“老油”制作锅底销售给客人食用,并于2016年9月3日受余某指使,来到“大龙燚”火锅新城店接收唐某加工成的“老油”给厨房使用。

  判决结果: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大龙燚火锅店老板余某等4人利用餐厨废弃油脂加工食用火锅油,并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处余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员工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火锅店股东凌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店员毛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万德府火锅店 案情回顾:

  2015年底,市区人王某等人为开火锅店而找到在重庆经营火锅店的李某,双方约定由李某指导王某的火锅店加工使用“老油”。去年1月至9月,王某雇佣并指使厉某,在其经营的市区万德府火锅店厨房内,按照李某教的制作方法,将客人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循环反复地提炼加工成“老油”,加入火锅锅底内,销售给客人食用。

  判决结果:

  鹿城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火锅店法定代表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店员厉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地沟油提炼指导者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匠心坊火锅店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8日至11月2日间,重庆人王某雇用李某、陈某、张某,在其经营的“匠心坊”火锅店内(马鞍池店9月8日开业、第一桥店10月18日开业),反复使用滤网勺、铁桶等工具过滤客人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运至市区法派路一废旧厂房内。

  在王某、李某指使下,由陈某、张某使用铁桶、燃气灶等工具提炼加工成“老油”,再运至“匠心坊”火锅店内,加入火锅锅底中,销售给客人食用。

  2016年11月2日晚,“匠心坊”火锅马鞍池店及法派路18号废旧厂房加工点,被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判决结果:

  鹿城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匠心坊火锅店法定代表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厨房主管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店员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店员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新闻+

  鹿城法院3年审结36件食品安全案

  昨天下午,集中宣判结束后,鹿城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据透露,2014年至2016年,鹿城法院共审结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6件,罪名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体案件方面有以牛肉冒充羊肉卷案;销售由病死猪肉制成的腊肉、腊肠案;使用工业松香用于生鹅拔毛案;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性保健食品案等。

  近三年来该院审判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

  一是涉案食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包括油条、猪肉、牛肉等餐桌常见食品;

  二是集中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

  三是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

  四是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从事食品行业的个体户,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相关案例

  病死猪肉 制成腊肉、腊肠

  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石某经他人介绍,从湖北省当阳市曹某(另案处理)处多次大量进购由死因不明猪肉制成、无检验检疫标识的腊肉、腊肠后,在市区双屿菜场二人经营的摊位予以出售。后陈某和石某将这些腊货推荐给秦某等7人,该7人在明知腊货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曹某处多次大量进购同类腊肠、腊肉,并在瓯海、平阳、永嘉、瑞安等地进行出售。经当阳市动物卫生监督局对曹某冻库内的产品进行鉴定,该动物产品(猪肉)无检疫标志,也无检疫证明,属未经检疫动物产品,冻库内冷冻猪肉属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猪肉)。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石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秦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晚报记者 张银燕 实习生 谢思思

  摄影记者 魏一晓 通讯员 鹿轩

【编辑:马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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